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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变更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4-06-20 12:36:09

变更心得:本案例讲述的是,目标恒定,多方案论证,最终取得理想的变更效果。施工方为减少因正式施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增加工程量而导致的亏损,从合同条款、施工技术等多方面想了五种方案,可以说是费尽了心思。经过不断地咨询、想办法,终于得到了解决,不仅填平了小方桩的亏损,还加快了工程进度。如果没有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是不可能实现这种结果的。

施工单位工程变更案例分析

一、 项目概况

某铁路项目共有涵洞820横延米/15座,全部为盖板涵,基础均作一般的基础处理。

二、 项目背景

在施工图中,设计单位将其中的8座涵洞(512横延米)的基础按特殊地基设计处理,其设计为30cm×30cm或50cm×50cm、深度20m左右两种打入式小方桩。而涵洞的计价是以横延米计价,而不是以细目工程量计价,经测算,将会增加成本约300万元。这项设计变动,是由于完善设计,保证工程质量。与招标工程量不符,变更肯定是能变,关键是怎么变出效果来,把增加的成本费用全部变回来。

一、 项目概况

某铁路项目共有涵洞820横延米/15座,全部为盖板涵,基础均作一般的基础处理。

二、 项目背景

在施工图中,设计单位将其中的8座涵洞(512横延米)的基础按特殊地基设计处理,其设计为30cm×30cm或50cm×50cm、深度20m左右两种打入式小方桩。而涵洞的计价是以横延米计价,而不是以细目工程量计价,经测算,将会增加成本约300万元。这项设计变动,是由于完善设计,保证工程质量。与招标工程量不符,变更肯定是能变,关键是怎么变出效果来,把增加的成本费用全部变回来。

三、变更思路

方案一:通过有关合同条款追索这部分费用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工作项目的尺寸、标高等等的变化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重新申报工程量清单单价:

一是这类工作细目单独计算其价值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合同价的2%;二是同时该项下实际施工工程数量超过或减少了原报价的工程量的25%,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根据以上规定,涵洞部分如果只是独立的增加基础小方桩项目变更,根本无法达到变更单价的条款要求。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

115×20%=3万

2.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

3.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4.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求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栋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试分析:请结合相关建筑法规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阐述(300-500字)(1)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2)丙、丁的再分包行为如何界定?(3)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哪些主体承担?为什么?(4)结合此案例谈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为规范?答案:

(1)不合法。

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进度案例分析题

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一涵洞工程施工并与项目法人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1)合同总价420万元;(2)工程2008年9月25 日开工,工期12个月;(3)工程预付款按10%计,并在各月工程进度款内平均扣回;(4)保留金按当月工程进度款5%的比例预留。

监理单位指示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交处理方案。施 工单位提交了开挖清除风化岩和水泥固结灌浆两种处理方案。监理单位确定采用灌浆方案,并及时发出了书面变更通知。事件2 :2008年11月份,施工单位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为50万元,水泥固结灌浆工程费用为10万元。

事件3 :2009年9月6 日,合同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后,监理单位主持进行了验收。问题:

1.计算工程预付款。

2.计算11月份的工程进度款、保留金预留、预付款扣回和实际付款金额。

3.指出事件1中关于变更处理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指出事件3 中的不妥之处并改正。

【答案解析】:

1.工程预付款:420*10%=42   (万元)。

2.11月份:工程进度款为50+ 10=60(万元) ;保留金预留为60*5%=3(万元);预付款扣回为42/ 12=3.5 (万元);实际付款金额为60-3-3.5=53.5(万元)。

3.不妥之处有: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处理方案;监理单位确定处理方案。

正确的做法是: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提交勘察资料;设计单位据此提交设计变更(处理方案);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

4. 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不妥,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主持验收不妥,应是项目法人主持验收。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预付款的拨付问题。由于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按10%计,故预付款为420*10%=42(万元)。

本案例第2 问主要考查工程进度款、工程预付款扣回、保留金预留和实际付款金额的计算方法。由事件2可知,在11月份工程进度款共计为50+ 10=6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保留金 按当月工程进度款5%的比例预留,为60*5%=3(万元)。关于预付款扣回,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在各月工程进度款内平均扣回,每月的扣回金额为42/ 12=3.5(万元),所以实际的付款金额为工程进度款除去保留金预留金额和预付款扣回金额,即60-3-3.5=53.5(万元)。本案例第3 问主要考查方案变更权利问题。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务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本案例第4 问主要考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 (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案例分析题

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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