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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4日 16:32
施工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的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的承包权利,随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承包方式及价格确定方法做了约定。承发包双方第一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式及价格确定方法审价后对审价结果均无异议,随后审计部门又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施工单位造价师要求以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确定形式确定工程价款,审计师要求以投资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确定形式为结算依据,两份合同主要区别在于让利部分,投资合同约定计划利润在中间值6%的基础上再让利2%,经双方商定,在审定决算的基础上,乙方再让利2%为工程决算造价;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利润在中间值6%的基础上再让利2%;审计单位坚持前后两份合同有关联,互相补充,施工单位坚持以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说尊重审计单位的意见,为此,致使该项审计项目一直前后持续几年。
这是几年前发生在某县新建一高中新校区生活区一件这样的事,承发包双方先后签订了《某县新建一高中新校区生活区投资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其中《某县新建一高中新校区生活区投资建设合同》承发包双方于2004年12月7日签订,有关造价方面是这样约定的“四、付款办法:乙方向甲方提供占工程总造价50%的借资;剩余50%由甲方按工程进度拨付:基础及一层主体完成后拨付40%,主体完成后拨付35%,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25%。
五、借支部分:对乙方借资部分,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息,按年息7%计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开始计息,三年内还清本息,即:第一年偿还借资部分40%的本息,第二年偿还借资部分30%的本息,第三年偿还借资部分30%的本息.九、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依实决算。依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国家标准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实际价格。乙方依此向甲方提供决算清单,由甲方出面邀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定决算,经双方商定,在审定决算的基础上,乙方再让利2%为工程决算造价。同时,附有取费清单及综合取费说明:
1...,2...,3...,4计划利润5-7%我们取中间6%;在此基础上,合同承诺让利2%,我们取4%。所有减免费用项目一律不计入工程造价的预决算,未列入的取费项目也不再计入工程造价预决算。”随后双方又与2004年12月26日签订了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一、工程概况资金来源:政府拨款、学校自筹、社会借资、招商引资、银行贷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本合同价格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2)采用可调价款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工程师及时办理签证手续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1、执行通用条款2、设计变更3、工程师签证4、施工图纸及会审纪要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有关取费标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组织邀请有关方面进行验收评定,交验后参照有关条款结算(结算办法详见附页)附页:(一):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6条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通过银行转账到承包方指定账户;
2、按工程实际形象进度拨款:
(1)学生公寓部分:A三层主体完成后拨付18%;B主体完成后拨付18%;C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9%。学生餐厅部分A一层主体完成后拨付17.5%;B主体完成后拨付17.5%;C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10%。
3、余款拨付:结算后剩余工程款由发包人扣留5%质保金后,按年息7%计取,三年内分期付清。
(1)学生公寓部分:A第一年拨付本息8%;B第二年拨付本息23%;C第三年拨付本息14%。学生餐厅部分A第一年拨付本息9%;B第二年拨付本息18%;C第三年拨付本息18%。(二)竣工验收与结算1、工程竣工后依实决算;
2、结算依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3、综合取费说明:为支持贵校迁建,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我公司对综合取费承诺降低标准乃至可以减免的项目做以下说明:
(1)施工组织措施费,我们不予计取。
(2)社会保险费4.5%,我们降低2.58%,只取2%。
(3)工程定额测定费0.14%,我们不予计取。
(4)计划利润5-7%,我们取中间6%;在此基础上,合同承诺让利2%,我们取4%。所有减免的费用项目一律不计入工程造价的决算,未列入的取费项目也不再计入工程造价决算。”
首先,从前后两份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来看,投资合同签订在前施工合同签订在后;其次,从前后两份合同内容来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与投资合同相似但更详尽更全面,因此施工合同并不是投资合同的补充合同;第三从签订时间和合同内容来看,施工合同签订后投资合同失去法律效力,为无效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审计人员如果搞不清楚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把审计中的一套东西应用到审价中,那是错误的。审计单位代替业主进行审价的话,审价人员只享有与业主同样的合同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力,工程造价应该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审价,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以合同为依据进行判定。如果合同有问题,审计单位也无权裁决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应由合同双方进行问题澄清和修改,签订补充协议或由相关部门裁决。如果建设单位完全遵从审计部门的意见,那么,发包方的行为是违反《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将是一纸空文。工程审价与审计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根据《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审计法》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从法律对两者从业人员要求来看具有不同之处,造价师施行资格准入制度,审计人员应具有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工程造价结算阶段其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咨询协调以及仲裁由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即定额站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审计单位是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对审计出的违纪违规资金必须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如果施工单位的竣工决算未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而直接由审计单位审计,其审减下来的本不应由业主支付的工程款罚没上缴国库,这又是行不通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它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解决农民工就业及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要解决审价和审计问题,最好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国家应修改《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工程造价形成的原则和程序,明确承发包双方利益问题,明确审计部门的权力范围。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安全运作需要保证,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样应该得以保护。其次,行政审计介入工程造价应该解决介入的方法和程序。一方面,行政审计可以将目前的事后介入改为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及时将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促其整改,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第三,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强有力的介入,可以有效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但是,必须合理配置相关利益方在其间的权利,否则会因为权利失衡而导致行为本身缺乏合法性。
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是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关系双方重大利益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使双方的行为有法可依,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建筑业一定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在创造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为社会创造更大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