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越来越为大家所熟悉,几乎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购买保险,而几乎没有哪个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发生保险索赔事件。许多项目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都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投保要求。但是许多施工单位在交纳了保险费后,却忽视了索赔工作,或者是不懂得如何进行索赔,导致出险后不能合理利用保险索赔挽回损失。这种现象在当前非常普遍。笔者通过近年来参与若干大型工程项目的索赔工作,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虽不算很成熟,但还是希望能与广大同行进行探讨分享,共同维护自身利益,合理规避和转移风险。
工程项目的保险索赔工作,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一是保险合同签订前的准备,二是出险后的索赔,这两个主要环节直接决定了整个索赔进程能否顺利。
准备工作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险的投保人通常是施工单位、业主或者二者联合投保,而保险人是指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能稀里糊涂地签合同。
认清保险品种。目前商业保险险种比较多、种类也比较全,以工程险为例,按保障内容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吊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同一类险种保险责任大体相同,但细节上又各有差异和侧重。对施工单位来说投保的大多数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这两个险种一般还要同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这几个险种,大多数业主是有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投保。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大多是要单独、自愿投保。但这项险种也是出险率最高的,作为施工方,通常也要投保。
清楚保险条款。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工程一切险通常为工程量清单内列明的保险内容)、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费用计算、除外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处理及特别约定条件等。
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合同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所附的条款里设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相应条目,清楚地说明哪些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客户投保后,只有发生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才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将拒赔。所以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逐字逐句地细读,对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内容要及时提出并与保险公司谈判。
选择信誉较好、有一定理赔实力且索赔相对容易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成立较早并且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人保家大业大,但其理赔人员业务素质较高,理赔方面比较精明,在理赔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往往是投保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显得较“大方”,但是省公司或分公司权限较小,超过20万的报损必须报请总公司审批,手续比较繁琐;而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比较拖沓,保险索赔耗费精力过多,很难在短期内索赔到合理的赔款。因此,投保要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保险公司。我公司近年来主要在新成立的几家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人,效果很好。由于这些公司成立时间不长,首先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有所欠缺,在谈判过程中我们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再者这些新公司为拓展业务,和几家大的保险公司竞争,往往也会牺牲一部分利益,以争取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所以投保方要适时利用这些因素,合理获取最大利益。
谨慎设计“特别扩展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要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提前设计好有利于今后索赔的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只是通用条款,内容比较模糊,如果不增加特别扩展条款,在出险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常规的处理办法,拿出种种借口推脱保险责任。所以施工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工程项目的优势,全面预测日后可能出现的险情,并以特别扩展条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一旦将来有合同中约定的险情出现,将对索赔工作非常有利。以我公司某隧道为例,在设计条款时特别增加了72小时条款、地质病害条款,包括滑坡、泥石流、塌方、地裂缝、沉降、溶洞和涌水等,并且在报单内明确了出险后的负责理赔的理算师,为后来的保险索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样,不同的工程项目又可以增加不同的特别扩展条款,而且内容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
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活动的载体,是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所以保险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作为投保人,对相关法律条文也必须熟知,要明确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做到借助法律力量主动保护、获取合法利益。
出险后的索赔
保险理赔是商业保险补偿或支付职能的最直接体现,施工单位也希望通过保险赔偿来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后应妥善保管保险单,进行保险索赔时不仅要提供包括保险单等在内的必要凭证,而且还要履行必要的手续,保险公司才能最终处理。在理赔的过程中也是有很多的技巧,这也是保险索赔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只有真正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技巧,在索赔过程中才能取得主动,获得更多利益。
选择合适的报险时机。说到时机,大家通常首先想到的是在出险后,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险,确实,大多数情况下是要这样做。但有些事故的发生是连续的,每次的损失可能不大,甚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最低免赔额,但这些事件的发生频率非常高,累计起来损失也很大,如隧道塌方、溶洞等。如果每次发生都报险,扣除免赔额,我们可能拿不到什么赔款。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事故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件来报告,并以此构成一次事故来扣除规定的免赔额。所以,在报案时一定要选择一个合理的时间段作为一次事故,不要急于报案。在报案之前最好策划一下,在保险踏勘人员到来之前如何处理现场,如何采集证据(包括拍照、录像、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等),如何向理赔人员解释事故原因及经过,并制定出详细的索赔方案,为索赔成功赢得机会。例如我公司承接的某隧道工程多次出现溶洞地质灾害,因为溶洞出险是持续发生的并且一般规模比较小,通常损失在免赔额内,所以溶洞索赔一般选择在规模较大的溶洞后,将之前已经出险的并已准备好资料的小溶洞,作为一次事故报案。这样的做法不违背合同,却能使公司拿到更多的赔偿。
注意收集有利证据。在理赔阶段,保险公司通常会让被保险人提供如下资料: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报告、施工图、地质报告、损失清单、单价分析表、原材料发票、施工日志(含监理日志)、事故照片、气象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在提供以上资料时一定要注意两点:
一是定性资料,即提供的资料一定能够说明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并且证明事故不在除外责任之内。在定性方面一般要查找引起事故的原因,若和自然灾害有关,首先要向这方面靠拢,因为自然灾害一般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一旦定性为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就非常明确了;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认定就比较啰嗦,如果牵扯到一些人为因素,很容易和保险公司扯皮。例如在某项边坡滑坡案件索赔过程中,索赔事件的原因是暴雨,属于自然灾害,而根据保险公司掌握的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施工现场并未达到暴雨条件。这里要说明的是达到暴雨的条件有三个,即50mm/d,32mm/12h,16mm/h,只要有一个条件满足即可构成暴雨条件,但是保险公司掌握的只是前两个未达到,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找到了施工现场附近的一个水文站,并要求他们提供了18mm/h降雨量的证明,从而使得暴雨条件成立,推翻了保险公司的结论。
二是定量资料,即提供的资料要足以证实上报的损失是真实的,我们所提供的资料既要充分详实,又要保证各种资料间的关联性,不能让保险公司找出漏洞,从而以此为理由,删减工程量,尤其是一些无法考证数量,要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或者会议纪要上做足文章,拿出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完善索赔文件。索赔文件包含索赔报告、出险通知、损失清单、单价分析表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包括直接损失、施救费用和处理措施费用,在理赔方面直接损失一旦定为保险责任是一定要赔付的,这一项损失费用要想方设法报足,而其它两项容易被忽略,但也是保险理算人员最难以确定的,因为出险时的施救和出险后的施工处理过程,保险人员通常不会太明了,主要是他们不会盯在现场,通常情况下需通过双方协商来处理。
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保险法》中规定的两项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容易被忽略,一个是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要由保险人承担(第四十二条);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四十八条)。
讲究谈判策略
涉及到出险原因时要慎重。保险赔偿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不同利益,在理赔过程中为了已方的利益,有时也需要一些谈判的策略。一些理赔人员因对事故现场及事故发生的经过不一定非常清楚,但是他们还是要详细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他们在询问时也可能会故意设下陷阱,让索赔人员上当,这就要求我方工作人员在对某细节了解不清楚的情况下,一定不要盲目回答,比如一些施工工艺、工序安排问题,我方回答时一定要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回答,否则可能会因一句话回答失误从而导致索赔失败。
注重证据。在理赔谈判过程中,一方面保险公司让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责任成立证据,另一方面,我们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拒赔的证据,往往是保险公司根据自己掌握的大量的保险知识,进行各种推理,为拒赔或少赔找出种种借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让他们提供证据,在对方未找到证据之前,我们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索赔理由。
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拿某隧道溶洞索赔为例,出现溶洞本身并不属于自然灾害,同时也不完全属于意外事故,因为设计文件明确说明该隧道地处溶洞发育地段,施工单位应提前探明地质,发现溶洞应超前支护处理。但是我们想方设法给保险公司解释,根据目前探测水平很难确定溶洞的形状、层理及其规模,并提供各种设计资料和地质专家的论断等,证明现有施工水平根本无法避免溶洞出险带来的各种损失,经过长时间与保险公司反复磋商,我方最终取得了赔付,为今后的溶洞索赔创造了条件。当然我们也抓住了的保险公司另一个弱点:他们最不情愿看到被保险人因拒赔将自己告上法庭,无疑这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办事人员的业绩。只要我们坚持就有希望得到赔付。
妥善处理好与保险公司及公估公司的人际关系。由于工程一切险险种多,各专业又不完全类似,特别是建筑工程专业性非常强,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委托公估公司同时参与理赔。为实现保险索赔利益的最大化,我方应同时处理好与保险公司、公估公司的人际关系。
保险公司内部的承保和客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客服是直接参与理赔的部门,赔付的多少基本不会影响到他们的业绩。因此现场理赔人员最关心的不是赔额的多少,而是关心如何向主管领导做出合理的解释,如何在短时间内结案,提高结案率。这也是上级考核他们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客服在理赔过程中并不存在过多压力,抓住他们的心理,适当搞好关系,会使赔付相对容易些。
公估理算人员比较专业,容易得到保险公司的信任,但是,他们的办案经费是按照赔款额的比例收取,一般情况是赔款额越多对他们越有利,在一定程度上公估人员会站在被保险人的角度说话,只要资料准备的充分,关系融洽,他们通常会最大限额的核赔。
遵守法律,诚信为本。前文已经提到保险索赔是法律行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时刻要有法律意识,不能违反合同及法律的规定。尤其是要注意不能通过虚报、谎报险情来骗保。《保险法》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都有明确规定。而“诚信”本身就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工程项目索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往往有很多机会让索赔方夸大事实获取更多赔付,在一次事件上或许我们会获利,但失去了诚信的企业,注定也不会有长久的成功。
工程项目保险发展到今天,随着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经验不断积累,也逐渐地趋于规范,但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也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最终实现合作双赢。
工程返工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这种索赔不太容易发生争议;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同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索赔等。
5.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保险中事故发生后的减少损失是在风险已发生的情况下,把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减损包括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和保险人的减损权利两部分,前者即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后者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防止风险灾害蔓延、减少进一步损失的权利。
具体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减损一方面指投保人违约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使损失局部化——这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9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中被保险人义务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对应;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施救保护措施。在投保人违约后减少损失,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三方利益维护的重要环节。其中,采取合适的减损方法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减少损失的关键。一.损失查勘由于保险公司减少损失效果与被保险人是否在违约宣布时及时提供工程状况信息密切相关,因此当承包商出现违约情况后,发包商应及时将违约事宜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并保存通知证据。
而后发包商需接着搜集承包商违约的事实证据,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坚持迅速及时原则进行损失查勘,提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以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第一手资料。这是由于标的事故部位、状况等信息既是损失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损失减少的有力依据。
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进行损失分析,以识别和分析已经发生的损失。当然,除了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失外,也应对侥幸事件、几乎失误或险些造成损失的事件和现象进行分析,以保证损失分析的全面性;除了考虑与损失事故直接相联系的损失外,与事故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或间接估价的损失也应考虑在内。
二.损失减少由于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发包商作为被保险人,应在能力范围内避免承包商违约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包括积极救助保险标的,保护蒙受损失的财产,整理及修复保险标的,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标的物的损失,例如在施工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救护,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增强建筑物的防火和防震性能,在承包商无力建设后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另行发包重新组织施工、甩项竣工等。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损失发生后首先应启动风险应对预案。由于在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一些风险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人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采取措施阻止其发生,只能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因此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是承保工作的必要环节。风险处置预案是损失发生前保险公司基于项目信息安排的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基于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数据库、搭建风险模型所设置的风险处置措施,保险公司需在已有预案的基础上针对损失事件进行个性化调整和完善。
与此同时,保险人应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工作,协助被保险人抢救处于风险中的保险标的,防止风险灾害的蔓延,控制保险工程或财产受损的程度;其次应进行善后处理,协助被保险人对受损工程或财产进行必要的整理和保护,包括迅速处理已经造成的损失,稳定、修复、更新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
三.损失控制损失减少(减轻损失的严重程度)与损失预防(减少损失的发生概率)相辅相成,共同作为损失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损失减少之余,保险公司的损失控制工作应提上日程,这也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价值所在:将风险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为在违约事故发生后控制损失,首先保险公司应对损失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损失原因,统计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其次保险公司应重新对施工中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进一步的风险损失。换言之保险公司应设法将可预测风险、不可预测风险转化成已知风险,而后将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到可接受的水平。事实上,损失控制应贯穿于风险控制全程:在对工程项目履约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后,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概率、评估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从而为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供参考。从风险管理流程看,风险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是为了减少损失。
其中,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减少既是无奈之举,也是必然之为。在做好时候损失减少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要提前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预先做好减少损失的安排,真正避免并减少损失。
保险经纪人在工程保险中的作用:保险安排、风险管理、协助索赔-工保网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728.5亿元,延续了近年来的较快增速。其中从业务构成看,财产保险一直是保险经纪渠道的主要业务。
尤其在工程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价值高、保险金额大,通常需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具体而言,保险经纪在工程保险的投保、保后、理赔阶段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客户选择合适的保险安排、制定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提供专业的索赔协助。1.投保阶段:“量身定做”保险安排在投保阶段,保险经纪人主要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仅提供报价,保险经纪人会在详细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后,依据财险公司报价制定多套方案供客户选择,从而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保险意向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利益的代表,首先会在前期风险勘查的基础上,对风险作出自留、合同转嫁、保险转移等安排,通过设计全面、合适的保障范围,帮助投保人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其次保险经纪人可以通过规模购买效应为建筑企业争取最合理的价格,并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和市场信息优势,为建筑企业灵活组合工程保险、拟定最优投保方案:除工伤保险这一法定险种外,建工意外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都是建议投保的险种,工程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等相关保险则是自愿投保的险种,保险经纪人将帮助建筑企业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而后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保险经纪人也致力于消弭建筑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帮助客户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
2.保后阶段:统筹兼顾风险管理在保后阶段,保险经纪人主要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与此同时也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随着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保险经纪人的职能已经从传统的协助客户安排保单,向客户的风险管理者转变。保险经纪人作为风险管理专家,一方面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防灾减损工作降低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并帮助企业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和自觉性;另一方面也会提供风险管理专家和管家服务等增值服务,增加保险合同实施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并帮助建筑企业预防或控制风险。具体而言,保险经纪人将在保险期间为客户提供风险分析、查勘、评估与建议:前期通过调查分析与现场查勘,对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质量风险、人身风险等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并帮助建筑企业建立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后期通过风险评估与风控建议,对建筑企业的风险管理、保险保障、索赔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与复盘,助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经纪人还会拟定再保险计划,通过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帮助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对原始风险进行纵向转嫁,在再保险人(分入公司)的帮助下合理分散自身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对于工程保险而言,再保险经纪业务的开展将为建设项目提供更大限度的权益保障。
3.理赔阶段:发挥优势协助索赔在理赔阶段,保险经纪人主要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当建筑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使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借助保险经纪人获得合理赔偿。尤其在面对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认定、索赔金额分歧时,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向保险公司审定责任,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金额、维护最大限度的客户利益;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经纪人也能够减少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具体而言,保险经纪人将在风险损失发生后迅速向保险人递交出险通知书、根据保单提醒被保险人注意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安排完成索赔申请、确定是否已指定公估人并告知客户公估人的作用、协助被保险人准备有关文件,必要时还将参加事故勘验、索赔谈判等工作。因此在工程保险中,保险经纪人不仅量体裁衣制定保险方案、统筹兼顾开展风险管理,还将发挥优势协助客户索赔,使投保项目的损失获得合理赔偿。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工程保险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风险损失发生后及时、有效的保险理赔实现的。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营销形式,保险经纪在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已趋于成熟。在我国,经过二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保险经纪也已成为各领域不可替代的风险管理者,未来保险经纪还应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