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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招标管理

发布时间: 2024-06-20 13:22:31

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国家、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浅谈公路工程招标管理

要做好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关键是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事、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而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或者随意的按自己的想法或者观点认为怎样办合适、正确,这是做招投标管理工作最忌讳的。

公开招标要做好招标信息的发布工作

为了使投标人及时、便捷的获取招标信息,必须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工程项目信息的公告,这样才能保证潜在的投标人更多的对该工程进行投标,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投标单位的多元性。

严格资格审查程序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书等的审查,这样能够防止投标人进行挂靠投标等情况的发生;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2)对投标人信誉进行审查,看投标单位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黑名单之列,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出现过重大的质量事故。

(3)投标人要求的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机械设备的审查,主要看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是不是和招标人要求的相符,最好查看有关证书的原件,防止制造虚假材料;机械设备最好进行实物考察。

(4)投标人的施工业绩也是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看投标单位是否做过类似的工程项目,是否有这方面的施工经验。

(5)对投标人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假如投标人的资金没有落实,其他方面的优点再突出也是白搭,因为中标后投标人没有良好的资金规模和资金计划,项目将无法实施,有可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很大隐患,甚至造成工程无法实施。

严格实行专家评标制度

实行专家评标制度是保证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评标专家必须在开标之前随意抽取,并且在开标前进行保密,在评标过程中也是不公开的,这样就为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减少人为因素对投标的影响。

实行专家评标制度也是实现评标步入专业化的一种表现。评标专家是经过国家正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才,具有评标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及专业技术素质,这样有利于实现评标的专业化,从而利于整个招投标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完善、全面

招标文件的编写内容和顺序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里已经有了详细的介绍,但是在编写招标文件时要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有重点的进行编写,把招标工程的重要信息及注意事项介绍清楚,现对招标文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做如下说明。

(1)明确投标文件的组成及顺序和格式。

(2)明确招标工程的工期及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

(3)要求需要投入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的资质及阅历等,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等。

(4)要求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及重点设备。

(5)明确几个时间:分别是领取招标文件时间、标前会议时间、现场考察时间、投标截至期、公开开标时间、预计开工时间等,这些时间一定要明确,这个是控制整个招标过程的关键节点。

(6)明确投标担保的形式及金额,投标担保在投标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控制,在接收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时一定要让其递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担保,投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时间递交投标担保,认为投标单位违约,投标文件不予接收,这是招投标正常进行及限制投标单位在投标阶段违约的重要保证。

(7)明确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要简明、通俗、易懂,语言表达要明确。

(8)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以前,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以及工程现场进行多次核对、检查(建议由多人进行,这样有利于弥补由于个人的认识问题而造成的误区),防止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及数量发生错误的问题,因为工程量清单发生错误将直接影响整个的工程后期的项目管理,有可能发生工程费用失控的现象,所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整个工程实施周期。

(9)明确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提交时间。

(10)明确签署的合同形式。

评标过程及授予合同

在和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前一定要让其递交投标文件规定金额的履约担保,这是防止中标单位违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保证整个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保证。如果中标单位提供的是银行履约保函,很有必要确认一下银行履约保函是否真实、有效。

如何搞好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

公路招投标一般标的都比较大,所以:

(1)做好前期工作很重要。做好沿线勘察,设计尽可能地细化,预算尽可能地准确。

(2)公路招标一般情况下参照FIDIC做法的比较多,也就是合理低价中标,这种情况下预防恶意竞标很重要。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标广告;

(三)对招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

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

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第五条按照建设部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第三章符合性审查与算术修正第九条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第十条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第十二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接受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第四章商务和技术评审第十四条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第十六条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第十七条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其投标无效。第五章澄清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

第十九条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在澄清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六章标底与评标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

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

(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第二章招标第八条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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