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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7日 14:08
化解工程结算纠纷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培训啦网为大家解答。
工程设计阶段。对工程设计内容界定不明确,特别是技术改造项目,将不需重新设计的折旧设备及设施的造价计入工程成本,从而使设计费用过高。另一方面,设计深度达不到甲方要求,要么投资失控,要么技术达不到实际要求。
工程施工前期
第一,工程招标时没有按招标程序公开招标,采用双方私下议标方式,虽然该方式可以为甲方节约招标费用,但由于没有优选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可能先答应甲方的一切苛刻条件,并想方设法把工程揽到手,然后在施工期间通过费用索赔或结算纠纷获利。第二,关于合同协议内容,目前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许多业主素质不高,合同协议条款不严密,或与国家法律、法令、条例、技术规范、图纸等相违背,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为日后经济纠纷埋下种子。第三,建设单位任意指定分包单位,但又不以合同形式明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在资金方面,施工准备期内,乙方为揽到工程,会提出一些优惠条件,如带资或垫资承包,结算时又提出利息问题。
工程施工阶段
第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更。在施工中,如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就要增加处理人为障碍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等。另外,如果一项工程由多家施工,那么就会带来施工配合费用及交叉施工的问题。第二,有关施工材料方面。如施工中实际用料的数量与质量,与设计料表出入较大,而双方又没有及时沟通,导致结算纠纷;或者施工材料的采购与保管,双方未达成一致,其保管费用引起纠纷。第三,甲方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以外的检查、试验、加快工程进度、提前占用工程等,引起双方的纠纷。第四,在工程验收阶段,由于施工工程质量缺陷,如屋面防水不好、引起渗漏等起纠纷。
工程竣工期
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片面压价引起同一工程结算价差异较大;工程结算方式,按形象进度结算,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引起纠纷。
减少纠纷靠管理
加强设计环节管理。首先,甲乙双方要加强工程技术方案的沟通,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第二,对设计单位严格推行限额设计,一方面要求设计人员加强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在限定的投资条件下,优化设计;另一方面以人为本,提高设计人员素质,加大设计深度,力求最大限度使建设方满意。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签订协议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体,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并请有关专家指导;妥善处理合同变更问题。
加强施工各阶段管理
首先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及预算审定人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其次要求施工方在建设方的变更指令下进行施工,然后双方要签定新的协议,以免发生争端。对施工中乙方自购的材料,必须经甲方进行质量认可,避免结算纠份。对隐蔽工程加强检查,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加强审查管理
竣工结算时,切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细致进行工程施工预算审查。对工程量不重不漏,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施工现场,实地核实工程量;定额套项合理,基价换算正确,费用计取要与企业资质证书、核定工程类别相符等。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工程不结算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处理:法律规定,因工程款项迟迟不结清引起的纠纷,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目前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中的一大难题是合同价格考虑调整因素后超出工程概算。
一.概算问题的规定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则可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构成变更,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而在发包人要求内承包人实施设计任务过程的变更、深化设计实质上并不能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关于概算可调整的事由,《政府投资条例》只限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调概,且不含“设计变更”事由。从以上规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均明确批准后的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非特定情形不得调整概算。在符合前述特定情形下,才可进行调整,但应报原批准部门依一定程序审批;如超过10%幅度,一般需重新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复后,方可再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如国家2020示范文本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三.概算问题的调整程序由于概算的调整程序复杂、难度极大,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超概算的风险要求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但笔者认为,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概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超概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提出合同结算请求,并可要求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概申请以解决款项支付问题。但若是承包人原因,如未按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结算超出概算费用,则相应超概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来承担。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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