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单地讲,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列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目的就是让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以便考虑如何进行投标,最终获得成功。那么,这些事先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在评标时能否真正得到采用,是衡量评标是否公正、公平的标尺。为了保证评标的这种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所谓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是指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及某些特殊的服务项目,国务院可能对其评标在本法的基础上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果有这些规定,应予以适用。
评标事项六注意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评标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为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委在评标中,应注意哪些问方面的情况呢?笔者结合实践,整理归纳如下:
一、进入评标现场,评委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集中保管;如发现其中的投标人与自己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委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五、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对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5、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6、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五、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应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列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目的就是让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以便考虑如何进行投标,最终获得成功。那么,这些事先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在评标时能否真正得到采用,是衡量评标是否公正、公平的标尺。为了保证评标的这种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
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
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所谓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是指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及某些特殊的服务项目,国务院可能对其评标在本法的基础上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果有这些规定,应予以适用。
评标事项六注意
一.进入评标现场,评委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集中保管;如发现其中的投标人与自己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委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五.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对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5.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6.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五.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应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评标指标?实践中,常有一些企业供应商质疑或投诉代理金融机构,认为政府采购成本项目的评标指标可以设置得不够完善科学、合理,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平。如何进行科学、合理地设置评标指标,笔者主要谈谈我们自己的观点。
如:采购标的需要满足哪些指标、技术和配置?在售后服务能力方面有何特殊要求?代理商应全面收集采购方的信息,以满足采购方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的需要,准确把握评估工作的方向。其次,科学技术筛选,严格进行选择自己合法、有效的评标因素。买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提出的要求可能存在一些非理性。代理金融机构有必要对企业采购人提出的各种需求信息进行过滤,剔除不合理的成分,筛选出符合公司采购人职能需求的部分,并综合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市场配置、性能、技术主要参数等,进行必要的指标可以修改,作为我们最终的评标指标。再次,合理进行确定各评标指标的权值。确定企业各项评标指标后,还要根据我们这些技术指标对评标结果的影响不同程度不断进行排序,以具体分值(即权值)比例来反映每个指标主要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很大程度。对发挥核心和关键作用的指标应给予优先考虑和更高的权重;对影响不大的指标可给予较低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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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评标标准和方法应遵循的原则进行解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强调的是在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必须贯彻集中招标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符合行业政策的要求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服从和服务于医药卫生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需要。任何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倾向,片面强调价格标准的倾向,不利于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二.坚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为了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比较依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只能是载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都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修改。没有载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当前,一些地区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中不完整公布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只公布评价要素和指标,不公布评价权重和评分方法,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不规范行为,需要通过贯彻《工作规范》认真加以纠正。
三.坚持为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要服务,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招标人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这一原则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根本宗旨以及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出发点。
如果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活动不能尊重招标人的用药习惯,不能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要和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迷失了方向。《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提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始终贯彻了这一原则。例如,《工作规范》要求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品种不得实行分散采购,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以公开招标为主。
同时又规定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可以实行集中议价采购,对通过集中议价采购也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备案采购。对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需要进行的紧急采购以及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对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可以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及时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工作规范》要求把投标药品分为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GMP药品和非GMP药品,分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都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和不同人群的药品消费需求。
1.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性价比法(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根据评选中采用的排序依据,大致可分为四类,分值评分法、价格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分步评估法等等。具体如下:(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选择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3)价分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除以总得分,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以外的各种因素综合评定后,商(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4)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由评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通过定性评审对中标人(候选人)进行评价的方法。(5)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将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视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6)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委将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然后与报价相结合计算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7)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评委将投标报价以外的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量化并换算成相应的价格,然后与报价相结合计算评标价,从中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tocheck针对标书进行算法优化,并提供文本纠错功能,不放过蛛丝马迹,为用户发现疑似抄袭剽窃串标围标等情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