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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异动的六大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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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2日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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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承包项目而言,承包价格如无法获得调整,则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亏损。施工单位如何应对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呢?根据上海地区的情况,下列思路可供参考。思路一:如果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如果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出现以上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思路二: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如果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以上规定中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对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思路三:对于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风险范围约定情况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予以调整。如果合同中仅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的方法计算工程价款,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合同价款可予调整。因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的,双方应当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则从公平原则出发,施工期间遇到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可以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或者部分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没有约定,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则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综合单价可予调整。思路四:如果施工合同是采用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款的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材料价异动的六大应对思路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如果建设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根据该款的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思路五: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08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施工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思路六: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施工单位可以索赔。如果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需要分析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如果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如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施工单位可以以建设单位违约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

面对突出其来的原材料价格上涨,有什么较好的应对措施

对于原材料上涨带来的冲击,应未雨绸缪,综合考虑全面应对。国内原材料上涨无疑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特别是对风险抵御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来说。

如何应对原材料上涨,短期来看,如提前备货、抱团采购等,还有产业链各企业提前签订风险共担合同等,这些都是直接有效的措施。但从长期来看,如何应对原材料持续上涨的趋势,这将不仅仅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营战略决策,而且关系到整个产业链与相关政策措施。原材料上涨必然加速各行业企业的分化。对于企业来说,积极创新,加强资金链的建设,拓展融资渠道,以及加强品牌建设,无疑是根本性的途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产品的品牌附加值,以减少原材料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

原材料如果持续上涨,无疑将加剧企业分化、优胜劣汰。对于一个产业或产业链来说,原材料上涨的压力将一环一环传导,对产业薄弱环节与产业链下游企业带来较大影响,或将加剧产业纵向并购等。目前我国提出高质量发展,经济产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原材料普通上涨或持续上涨对我国经济产业转型升级来说,无疑是不利因素。

如何化解不利因素,积极应对原材料上涨带来的影响,这不只是一个企业面临的问题,或许将是一个长期的经济命题。针对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原材料价格上涨,最终买单的是消费者。当前促进经济内循环、提振内需、促进消费是经济主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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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价格飞涨,建筑企业要如何应对?

今年以来,为克服疫情影响,各建设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建筑市场对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的采购用量增加。但由于各方原因,部分主材供应紧张,钢材、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价格快速上涨,从5月份以来已超过20%,对建筑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及价格风险。

一.招投标及合同订立阶段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企业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如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未按上述文件及规范编制,投标人(承包人)可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价格条款提出异议和完善建议。对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及主要设备类型约定不明的,建议在合同缔约阶段予以明确。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对风险范围内,依照各地方相关造价定额及文件规定计取风险包干费。

明确约定超出风险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合同履行阶段若施工合同已订立正处履约阶段,建筑企业应认真研究合同中关于价格的调整方法,有约定依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相关规定及公平原则与发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构成情势变更情形,依法与发包人协商或申请变更合同。如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及超出范围的调整方法,若材料涨价幅度已超出风险幅度,建筑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申请,相关材料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签证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如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范围、价差调整或约定不明,建议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发包人协商建材价格异常波动下的价格调整事宜,为促进合同履行及项目建设,承发包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如已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包死价”或施工期间材料及合同价格不调整,建议建筑企业与发包人进行沟通谈判。同时,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使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符合“情势变更”情形下,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发包人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机构对材料及合同价格进行变更调整。

若合同履行阶段,如出现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价格可依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调整。

生产者如何应对价格变化?越详细越好!

1.供求关系发生明显变化,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根本原因。由于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而且国内的投资和消费比例关系仍不协调,需求未能得到合理引导,并受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使得供应和需求的真实状态很难判定,在一些易变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刺激下,商品的需求或者供应状态可能会突然发生改变。

如2003年非典期间,由于居民出现心理恐慌,非理性抢购现象严重,需求急剧增加,造成药品及卫生用品价格短期内大幅度上涨;

2、004年我国粮价上涨,就是在连续三年减产、库存大幅度下降、粮食供给出现短缺情况下的一次价格异常波动;

2、007年的猪肉价格持续上涨,主要是由于疫情、前期养殖赔本(肉价太低)等原因使生猪供给出现短缺所造成的。另外,供求本身的特征也容易引起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有研究表明,容易出现异常变动的粮食等农产品价格对供求的敏感性更强。2.成本的合理补偿和转嫁,是商品价格大幅涨落的基础性因素。

近五年,资源环境成本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国家更加注重经济的质量、结构和效益的相互协调,而且非基础性产品或者下游产品生产企业消化成本的能力也在明显减弱,成本的推动效应和作用更加明显。从实际情况看,商品成本上升的主要推动力有钢铁、有色金属等资源类,煤、电、油等能源类产品,化肥等农资价格的不断上涨,采购和运输成本的增加,工资福利水平的提高,环保治理补偿费用的提升,资金利息的增加,美元持续性贬值导致的进口原材料成本的上升以及海运费的明显增加。3.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对国内价格的传导愈发明显,使得价格异常波动可能性越来越大。

近五年,商品价格已具有明显的全球化特征,价格联动效应在增强,加上国际初级产品价格本身已进入一个全面上升期,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如大豆、石油、有色金属等价格的变动就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很大;我国的粮食进口依存度不断上升,已成为粮食价格长期上涨的重要推动力;特别是我国已成为重要的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石油价格对国际石油市场的依赖性很强。而且,由于玉米、大豆等油脂作物能够提取出乙醇、乙醚等能源,它们已从传统粮食产品变成重要的能源替代品,通过期现货市场的传导作用,已成为国内价格波动性较强的商品。

4.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监测体系不够完善,成为价格异常波动的重要原因。市场中存在人为扭曲价格或恶意竞争的现象,价格的信号功能存在一定失真,加上社会信用制度、个人信用体系还很不健全,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现象又相当严重,价格垄断、欺骗、歧视问题相当普遍,价格行为又不太规范,价格秩序仍未完全理顺,会直接影响到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这样不够成熟的市场价格机制导致价格并不按通常经济规律走。如我国的粮食产量在不断增加,品种、地区、结构等问题正在不断优化,库存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但在市场实际供求情况掌握不准、粮食进出库调节时机很难把握、粮价信息引导不够及时等因素影响下,价格反而在持续增长。

同时,受机制、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制约,我国监测预警体系还不很完善,仍未建立起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价格异动预警和处置机制,还很难在第一时间捕捉到价格异动信息,宏观调控容易失去控制事态蔓延的最佳时机。5.国内外投机、地缘政治、市场预期、心理等不确定、不规则因素的存在,是价格频繁发生价格异常变动的重要因素。由于各国金融体系不尽相同,世界范围内的对冲基金、闲散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国内外期现货市场投机炒作越发频繁,加上世界各地政治环境差异较大,许多拥有一定资源和商品价格话语权的国家和地区政治局势混乱,其商品价格发生异常变动的可能性会很大。由于这种投机活动和政治动荡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使得价格异常波动更加频繁。

同时,市场预期、社会心理、流言蜚语等社会因素,也是价格异常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一般来说,这些不确定不规则的因素很难预测准确,而且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不规则性又在变强,相应使得价格异常波动的可预见性越来越弱。6.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纷繁复杂,相互交叉,也增大了价格频繁出现异常波动的几率。目前,所处的“十一五”时期是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尤为关键的时期,它既是大有作为的“黄金发展期”,也是必须应对种种挑战的“矛盾凸显期”和“事故多发期”,特别是当前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以上,社会中贫富悬殊、失业增多、城乡差距拉大和社会矛盾加剧等问题愈发突出,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

加上我国投资过热、顺差过大、热钱流入过多、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公共服务不到位等经济社会问题互为因果,密切相关,纷繁复杂,相互影响。这些问题助长了国内楼市、股市等资产出现泡沫,储蓄与投资、内需与外需之间出现结构性失衡。同时,国际政治经济也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国内经济受此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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