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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4日 06:03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工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自控装置及仪表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5、通信
6、电气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7、通风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9、炉窑砌筑
(2)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4)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罕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因为安装预算的取费问题决定的。比如说甲供材里面 设备是不取费的,而主材就需要取费。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
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3.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4.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5.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6.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7.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设备,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8.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9.炉窑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斗装置均为设备。
(2)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4)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罕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切记超出以上范围均为辅材。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测规定如下:
1.材料、设备的进场检测内容应包括材料性能复试和设备性能测试。
2.进场材料性能复试与设备性能测试的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