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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发布时间: 2024-06-20 19:32:26

注册结构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 )。

注册结构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A 、责令停止执业1年

B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C 、终身不予注册

D 、移交司法机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降低资质等级属于行政处罚吗?

一、降低资质等级属于 行政处罚 吗?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都属于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 退休 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企业被降低或者吊销建筑资质的情况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建筑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 法规 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属于建筑类的行政处罚,由于建筑设计单位没有按照法定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要求进行、对安全标志进行测量的将会被法律所惩戒,并处以罚款,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并赔偿相应损失,当然降低资质等级也是其中的一种。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几种情况及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 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 格的不予注册。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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