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安全监管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烟花爆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监管人员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立即从车间撤出作业人员,排除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后,有权对其恢复生产经营进行审查同意的单位是()。
A、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B、安全监管部门
C、公安机关
D、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B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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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从两个来讲:
一是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二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
作为现场强制措施,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隐患,需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时,检查人员有权在现场作出强制措施,要求企业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在时间上应当是短期的,可以较快地整改完毕,同时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响企业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正常生产。
具体依据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作为行政处罚,则是一项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和研究,就其隐患应当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隐患。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是全面性、较长时期的、甚至是需要经过技术改造都能解决的问题。
对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有权作出处理,但是也应当慎重,应当由在场的检查人员全部同意,现场负责人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汇报后实施。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再作出决定。
前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方便,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可以经常性使用;后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企业生产甚至整个经济运行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慎用,最好不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法律分析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用电,用火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等,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一、加强对机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安全运行。
二、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三、经营期间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五、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六、电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七、在营业结束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等安全情况,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上述检查应做好详细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承担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承担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包含烟花爆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承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负责安全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①贯彻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方针政策。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②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③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机制。
④监督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执法监察。
⑤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①负责实施和监督县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③组织实施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全县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⑤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题监管责任
三、承担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包含烟花爆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建筑及经贸、贸易等行业的工况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制、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监督检查
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批发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零售经营许可
四、承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核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第96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8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
4.参与危化品事故救援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5.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承担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11届第52号)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
3.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和全县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及发布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和指导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七、负责安全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
制定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社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督促检查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