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B 、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C 、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
D 、无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提出劝告
【正确答案:D】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考试题量是这样分的:
《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一般七个答题分数值多为10分或15分,考查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规则原理的运用能力,题型有指错型、组织型和分析型。总分100分。
注册城乡规划师前身是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考务事项
资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了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确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相关事项
资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了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确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考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科目及时间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扩展资料
证书管理
初始注册: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
3、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4、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5、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7、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城市规划师
什么是城市规划师 导语: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单位聘任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6年。(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5年。(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2年。(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年。(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2年。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7年。(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0年。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5年。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