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册 设计前期场地与建筑设计(知识)
第六章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 第七节 城市公用设施规划
删除九、城市防灾救灾规划
城市防灾、救灾规划包括防水灾、防地震灾、防火、防风灾和人民防空等五项规划。从城市整体结构出发,做好城市灾害的易损性分析。防灾规划的重点是生命线系统的防灾措施,包括交通运输、水供应、能源供给、信息情报四大网路。电力是生命线系统的核心。
防灾规划要确定防灾标准,拟定防灾规划方案、估算投资。以便提高城市防灾救灾的快速机动的应变能力。
删除十、城市建设工程的技术政策
1.统一管理、保护和全面利用水资源。
2.改变城市燃料结构,大力发展干净能源,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3.改善城市道路、交通及邮电设施。
4.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综合防治城市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六章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 第十三节 城乡规划法规和技术规范一、城乡规划有关法规 (七)城市紫线、黄线、蓝线、绿线管理办法
新教材增加:《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51163-2016(节选)
3.0.2 城市绿线应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2 现状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范围,宜标注其管理权属和用地权属;
3 规划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范围控制线,可标注土地使用现状和管理权属;
4 生态控制线划定宜标注用地类型、功能、位置、规模、范围控制线,可标注用地权属。
3.0.3 绿线划定应与城市红线、城市黄线的划定相衔接,与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的划定相结合
增加: 4 绿线划定
4.1.4 公园绿地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相关规定。
4.1.5 城市内河、海、湖及铁路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30m;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50m。
4.1.6 规划区内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应小于2%。
第七章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第三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四、《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节选)改为JGJ39-2016(节选)
旧教材:2.2.3 托幼园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60m²;
2.应有全园共用的游戏场地。
新教材: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²,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²;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公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且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旧教材: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新教材: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旧教材:3.6.5 楼梯除设有承认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楼梯踏步高不大于0.15m,宽不小于0.26m。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疏散梯应有防滑措施。
新教材: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第七章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第三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增加《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节选)
增加内容:3.2.2 博物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应超过40%。
2 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需要确定,且观众出入口应与藏品、展品进出口分开设置。
3 人流、车流、物流组织应合理;藏品、展品的运输线路和装卸场地应安全、隐蔽,且不应受观众活动的干扰。
4 观众出入口广场应设有供观众集散的空地,空地面积应按高峰时段建筑内向该出入口疏散的观众量的1.2倍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0.4m2/人。
5 特大型馆、大型馆建筑的观众主入口到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20m,主入口广场宜设置供观众避雨遮阴的设施。
6 建筑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防火、安全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物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7 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建筑部位或附属用房等宜布置在靠近噪声源的一侧。
第七章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第三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节选)改为GB351039-2014(节选)
旧教材:3.1.2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在门诊、急诊、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蓬。如设破到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新教材:5.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蓬。
旧教材:3.1.4 4层及4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临。
新教材: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临。
旧教材:3.1.11 室内最小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诊察室2.6m,病房2.8m
新教材: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察室不宜低于2.60m;
2 病房不宜低于2.8m;
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m;
4 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章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第三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节选)改为JGJ62-2014(节选)(变化大)
旧教材: 3.1.8 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三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电梯。
新教材:4.1.11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2 乘客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和额定速度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3 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有明确的导向标识,并应能便捷抵达;
4 客房部分宜至少设置两部乘客电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公共部分宜设置自动扶梯或专用乘客电梯。
5 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且四级、五级旅馆建筑应设服务电梯。
6 电梯厅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且当客房与电梯厅正对面布置时,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
旧教材:3.2.2 客房最小净面积:单床间一至四级分别为12、10、9、8(m²);双床间一至六级分别为20、16、14、12、12、10(m²);多床间每床不少于4m²。
新教材:4.2.4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第七章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第三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去掉《汽车库设计规范》JGJ100-98(节选)
删除部分:
1.0.4 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升降机式汽车库建筑宜按容量规模分为4类:
停车数大于500辆的为特大型;
停车数301-500辆的为大型;
停车数为51-300辆的为中型;
停车数小于50辆的为小型。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2人;特大汽车库库址,车辆车入口不应小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15米。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第七章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第五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变化大)
旧教材:
1. 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
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有特殊的防火要求。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高规》不再适用。
新教材:
民用建筑的分类
旧教材:6.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非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规定基本一致。如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为3h,一级柱和非高层承重墙3h,二级柱和非高层承重墙2.5h,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一级梁以及高层承重墙2h,二级梁和一级楼板、疏散楼梯和屋顶承重构件1.5h。此外,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二级楼板、疏散楼梯和屋顶承重构件应不低于1h。以上部位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民用建筑中的吊顶(包括吊顶搁栅)的耐火极限为0.25h,一级用不燃烧体、二级可用难燃烧体。
新教材: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表5.1.2
第七章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第六节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变化大)
旧教材:本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鉴于近年注册资格考试的建筑设计知识考题中多次出现涉及本标准的试题,故将这部分内容补充进本教材。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资源节约标准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的第一部多目标、多层次的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
新教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30378-2014 是现行国家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基于绿色与可持续发展”概念早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课题,且与建筑师执业密切相关,故本教材摘要收入此部分内容。
总则
旧教材: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新教材: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旧教材:
1.0.2 本标准用语评价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新教材:
1.0.2 本标准使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旧教材: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新教材: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基本规定
旧教材: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新教材: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旧教材:3.1.2 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新教材: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旧教材: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新教材: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旧教材:3.1.4 申请平价房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与施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
新教材: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