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有多方面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提升专业能力: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医师队伍的专业能力,使其更好地参与到疾病的预防、治疗和管理中。
- 促进医防协同:助力构建预防、治疗、管理等一体化的防治服务模式,提升服务的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推动“医”和“防”真融合、深融合。- 满足群众需求:满足群众卫生健康服务需求,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增加职业认同:拓展公共卫生医师的收入来源,稳定队伍,增加其对职业的认同感和成就感。公共卫生医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群体,他们针对群体健康问题开展防控工作,控制传染病等重点疾病的发生发展。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专病防治机构中,公共卫生医师在疾病随访管理、综合干预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为培训考核合格后的公共卫生医师赋予处方权,能够发挥其在部分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病种管理方面的作用。例如,他们可以为患者提供更具体的用药建议和医嘱,增加患者对医师的认同和信任,提高患者依从性,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全科医生的诊疗负担。不过,在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时,也需要明确标准、规范行为并加强监管。例如,将公共卫生医师的处方行为纳入临床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医师管理、处方管理、医疗质量管理以及医疗纠纷处理等法律法规;处方权的赋予需立足于公共卫生医师的岗位职责与优势,与临床医师的处方权错位发展,侧重公共卫生相关亚专科、专病的诊疗能力培训与考核等。目前,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已联合印发了试点工作方案,并率先在黑龙江、广东、海南、重庆等地启动了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的试点工作。后续相关部门还将根据试点情况出台《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