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待遇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拨付。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
2.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为年人均3.16万元。
3. 其它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体系,享受相应社会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4. 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入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