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即:中心城区(含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定点药店间隔不少于50米;乡(镇)政府所在地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0米);2、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3、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4、已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5、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满3个月,中心城区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左右,乡镇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左右(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2年;6、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7、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资格且在职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证须在有效期内);8、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500种(乡镇定点药店经营品种不少于300种)。(说明:同一药品名称、成分、剂型,生产厂家不同的,按一种计算),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9、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gsp软件》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