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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2日 00:07
【问题】
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查补税款?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问题】
公司一个月前购买一辆金杯车,前几天不慎将发票遗失,请问有什么办法补救,才能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