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大家的基础阶段已经快收尾了吗?法硕知识点零碎较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整理相关知识点进行回顾,以此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
(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A.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B.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C.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实际上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