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大家的基础阶段已经快收尾了吗?法硕知识点零碎较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整理相关知识点进行回顾,以此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
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1)概念
A.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B.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构成从物的要件:
a、从物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b、主物与从物须同属一人所有
c、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3)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A.《担保法解释》第63条的规定:
a、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意为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从物。
b、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从物。
B.《担保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
a、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b、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C.《担保法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