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犯罪主体",一起来看。
一、概述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种类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指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他们是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指为了牟取单位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三、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实施危害行为的能力。
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不具备辨认能力就一定不具备控制能力。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有辨认能力还需具备控制能力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具备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具备了辨认能力则不一定具备控制能力。
五、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