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起来看。
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简单的概念,就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者(即行为)是因,被引起者是果。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或蕴含的,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分类
(一)直接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客体,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本身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要实施了,就足以造成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间接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从而导致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发生改变。
这类似于偶然因果关系,即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现行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偶然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往往是定罪的依据,而间接因果关系往往影响量刑,但有时也影响定罪。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是否都能引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要视情况而定。
1.行为本身不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是由于介入了行为对象本身的特殊性原因,仍然造成了符合构成的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没有独立性,完全受前一行为所支配,危害结果形式上看是由介入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仍是前一行为人,则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构成刑法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又并不能切断前一行为对后一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前一行为仍然是危害后果产生的必要的和决定性因素,两者之间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介入因素具有完全独立性的意义,使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完全断绝因果关系,而自己与结果形式一个封闭的因果链条。
总之,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行为是原因。(条件说)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四、可直接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刑法性的几种典型情况。
1.行为人为避免被害人受到其他原因力的更严重的伤害,而采取的减低风险或救助措施,造成被害人受伤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刑法性。比如-—紧急避险。
2.行为人对因果过程欠缺支配性
3、不具备某罪立法保护目的的结果与行为之间无刑法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本身的自伤行为或自我冒险行为。
5.行为具有法律所容许之危险,但基于社会信赖原则实施行为,结果造成他人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