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要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结果是指对犯罪对象造成的物质性的、有形的、直接的、可以具体测定计算的损害结果,不包括无形的危害结果,如精神上的损害。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都是结果犯。
(二)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如脱逃罪、投敌叛变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等。
但这类犯罪的成立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却要求将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它们仍然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
另一种划分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方式是以成立犯罪是否要求发生结果为标准,要求发生一种结果才成立犯罪的,是结果犯,比如故意伤害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等;不要求发生结果就成立犯罪的是行为犯,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
(三)举动犯
举动犯,实质上属于行为犯范畴,是从中分离出来的。两者的区别的是,行为犯不是一着手就告完成的,而是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完成,因此有未遂和中止形态。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举动犯在实行阶段只有犯罪的既遂状态,没有实行阶段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状态。但在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状态。
举动犯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类型,法律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如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只要有了宣扬、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四)危险犯
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危险犯的立法理由,是因为在一些场合,行为危及特别重要的法益,立法者不再耐心地等待社会结果的出现,就以制裁手段恫吓、威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
危险犯与行为犯不同之处在于,行为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实施一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危险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后,还必须证明有具体危险状态的出现,才成立犯罪既遂。
但有观点认为危险状态的发生为既遂的观点,极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
该种观点认为,危险犯应是指法定的危险状态的成立标志着行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