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法定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二人即可构成,不要求三人以上,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
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有时不特定多人可能随时参与进来。即聚众型共同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等。前几种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共犯人的勾结是暂时的,完成犯罪后即自动解散;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无犯罪纲领。
(二)特殊的共同犯罪
又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据此,成立犯罪集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
(2)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式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行为,其犯罪活动通常是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
(3)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集团成员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行为后,其组织形式继续存在。
(4)危害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