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特征及认定
主犯分为两类:
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指首要分子,以及在集团犯罪中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骨干分子。
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首要分子,刑法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组织:主要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使集团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所谓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
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并不一定只有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外,还有其他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有的只处罚首要分子 (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都只处罚首要分子),而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从之分,所以此时的首要分子也无所谓主犯。
3、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主犯,可将主客观因素综合起来评价,理论上一般从这些角度来说明这种决定性作用:
(1)、从主观上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包括:
A、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有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这是共同犯意形成的根本原因。主犯因此被称为犯意提起人或造意人
B、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选择目标、制定计划等。
(2).从客观上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
A、纠集共犯,这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B、指挥共犯人的行为。
C、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 ;D、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没有他可能还不会达到犯罪既遂。
4、主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