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观念最早由法国人博丹提出。主权的发展经历了从主权在君向主权在民的发展。在历史上,君主享有主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典型言论就是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而启蒙思想家卢梭则提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 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例如,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国家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等。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表达。它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