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在会计上的区别是:吸收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消失;而控股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会受到合并方控制。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注销,由合并方持有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
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从而能够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从中获得收益,而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