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计征,大城市的定额税率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的定额税率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的定额税率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定额税率为0.6元至12元。
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的内容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