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收入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计算公式如下:价外收入销项税额=价外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价外收入是随着主货物的税率作价税分离的。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6%,且另外收取包装费,则包装费的价税分离计算应除以(1+16%);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10%的低税率(例如:农机整机),则对于另外收取的包装费用除以(1+10%)作价税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