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审计行政复议大体上由四个步骤组成,即申请与受理、审理、决定、送达。这四个步骤是互相衔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务。这些步骤的先后顺序是不能逾越的。审计行政复议活动由一个步骤转入另一个步骤,必须经过前一步骤,并完成前一步骤的任务,才能转入下一个步骤。审计行政复议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