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定居,探亲等办理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留学申请人通常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①出生;
②无犯罪记录;
③亲属关系;
④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等);
⑤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⑥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学位)、成绩单、在学证明等;
⑦职业资格证书(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驾驶证等);
⑧申请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经济担保证明(一般包括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入证明、完税证明以及父母或其他亲属的经济担保声明书等)。
⑨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出国探亲、旅游的申请人通常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①出生;
②无犯罪记录;
③亲属关系;
④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⑤工作经历证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⑥申请人的经济担保证明、监护权委托书(一般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收入证明以及未成年人父母的经济担保声明书、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委托书公证);
⑦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当事人申请出国移民通常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①出生;
②无犯罪记录;
③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等);
④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⑤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学位)、成绩单、在学证明等;
⑥职业资格证书(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驾驶证等);
⑦工作经历证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推荐信等;
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类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⑨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出国面签住址要不要紧
出国面签住址要不要紧?国外留学填写的家庭住址非常重要。不管是日常的快递还是信用卡账单等等,都会产生影响的。所以,如果你搬家的话,一定要先去有关部门修改好自己的家庭住址,不要给未来的自己多找事。没有去过美国的童鞋可能有所顾虑,想亲自看一眼再决定。
留学生国外学历认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国外学历认证要去中留服去办理的,先在网上注册好,然后缴费,准备好认证所需材料就去中留服去递交材料,后面就是等待自己拿到认证。留学生国外学历认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先登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信息。
2. 点击“注册用户”进行注册。
3. 点击“同意”,填写注册信息。
4. 填写好注册信息,点击“提交”。
5. 显示注册成功,点击“确定”,开始填写基本信息。
6. 点击下一步,填写基本信息。
7.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信息”,进入下一页面。
8. 点击“下一步”,填写“认证申请信息”(这里以硕士为例)。
9. 注意:
A.带“*”为必填项,不带“*”的地方可以不用填写。
10. 点击“添加学习经历”,开始填写本科学习经历。
11. 再次点击“添加学习经历”,开始填写高中学习经历。
12. 至此,学习经历以及添加完毕。如果你在国外读的是本科,在添加学历经历时,只需要填写高中的学历经历就可以了。然后点击“下一步”,开始填写工作经历(由海外工作经历的童鞋,一定要在实习或工作结束时让公司出具工作证明,因为认证时候要填写。有的童鞋就离职时候就没要,结果后来想要的时候公司倒闭了,结果悲剧了o(╯□╰)o)。
13. 如果没有工作经历,请直接点击右侧“提交申请”即可。
14. 点击“完成”,大功告成!然后会出现下面的页面。
15. 这样在线申请就成功了。如果硕士本科都是在国外读的,也想认证本科学历,请点击左侧“填写认证申请”填写资料。也是先填写“认证申请信息”,然后“添加学习经历”,然后提交。都填写完毕后,会出现2个申请状态。
16.到选定的验证点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认证费。几乎每个省市都是验证点,可以就近选择区认证。
海外留学人员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有相关政策的、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条件。
补充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留学人员所符条件和为本市服务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为: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七条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第六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为本市服务。
第三章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 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提供集中服务,方便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利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时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减化手续,减少环节,并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区,使其真正成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要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加强指导、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考察评估。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市属高校。
第十八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沪就医。
第二十九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外来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同时废止。
出国留学的双认证是什么意思
双认证,是指在办妥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再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这种办理两个认证的作法,通常称为双认证。
收费标准:平件第4个工作日且使馆对外办公时送件及使馆认证所需时间。商业类公证书:100元(外交部认证费)+60元(外交部代办费)+使馆领事认证费。
民事类公证书:50元(外交部认证费)+60元(外交部代办费)+使馆领事认证费。
急件第2个工作日且使馆对外办公时送件及使馆认证所需时间除上述费用外,每份加收50元外交部领事认证加急费和30元外交部代办加急费。EMS特快专递邮寄费:25元/500克
出国常住需要什么手续于条件
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一)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领表时请说明申请前往的国家(地区)和事由,以免领错表格。
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审批表》
填写申请表时的注意事项(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二)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记载一致。
(五)“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六)“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批准情况。
(九)“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六)“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批准情况。
(九)“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十)“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应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十一)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事由只能选择一项。
(十二)“境外邀请人的情况及申请人关系”须填写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境外住址、职业及与申请人关系的形成经过;出国留学填写与境外学校联系的方法与经过。
申请出国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的应提交集体户口卡片。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外地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
二、提交按规定填写完整并已签署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申请表》一份。近期2寸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1张(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照片标准: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着白色服装的请用淡兰色背景颜色,着其它颜色服装最好使用白色背景,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尺寸为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留学生学历认证的认证地点是哪?
留学生学历认证的认证地点在教育部留服中心,各大省会城市也有特约认证点。
留学生学历认证为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满足广大留学生回国人员及其他海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中国升学、就业、申请科研基金等依据而针对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的一项留学归国人员学历学位鉴定工作。通过出具认证书的模式,来表示该学生的海外学历以及就读方式都是教育部认可的。其中包含了对就读方式,就读学校,学习时间等各个方面的考察,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就是对以上考察项均认可的表示。
认证范围:
1、国外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3、港澳台地区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出国留学去哪里办公证
一、出国留学公证程序
中国公民出国或到境外学习,进修,通常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各种不同的文件。公证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申请公证
的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申办公证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做出接受办理的决定。此时申请人可在公证处领取各种申请表格。
3.审查 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需公证的文件有:学历证书、成绩单、无犯罪记录、家庭成员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
4.取公证书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5.交费 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它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二、出国留学公证种类
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公证的内容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各不相同。出国留学公证主要包括:出生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学历、学位和成绩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
1.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上证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姓名等。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本人的出生证原件、如果本人无出生证的话,须向公证处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详细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和现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证件材料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由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申请表,回答经办人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公证处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种种材料没有疑误,便出具出生公证书。涉外出生公证书用中文写就,附外文翻译件(大多是英文翻译件,有些需翻译成所赴国家的文字)、两件都须有公证处的钢印,中文件上须有公证员的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
2. 无犯罪公证 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保卫部门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3. 学历、学位和成绩公证
凡出国留学都须向国外有关院校和机构提供学历、学位和成绩证明,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内不同的学校对这三者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只要提供学历、学位和成绩单的复印件和外文翻译件,并由原颁发学校分别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校长、教务长)签名即可。但有的国家和学校只接受经过公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这就需要办理学历、学位和成绩的公证。办理学历、学位和成绩公证书的程序与办理出生证明书相同,具体要求的证件为: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猜人遗失学历证原件的,应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补发,如果原就读学校已经撒销,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无学历证原件,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应提供大一寸相片三张;
4.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应用很广泛,申请入出境定居、探亲、自费留学等,一般都须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须提供下列证件:
(1)申请入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
(2)申请人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细列明申请人与国外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与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有关的其他证件材料。
5. 婚姻状况公证 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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