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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龙是谁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2日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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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龙是谁

1. 赵金龙
性别: 男
所属年代: 清代
民族: 瑶族
生卒年: 1779—1832
生平简介 赵金龙 (1779-1832)清末楚粤瑶族人民起义领袖。江华锦田乡(今码市)人。道光十一年(1831)十一月,为反抗官役和汉族地主的暴虐,他招聚广东和湖南常宁等地瑶族群众六七百人,以赛神为名,在江华锦田起义,杀会党、官役20余人,攻占两河口地区,并改道光十一年为“金龙元年”。次年正月,击败前来“讨捕”的官军,乘胜进击蓝山、宁远边境,队伍发展达二三千人。接着,又在池塘圩大败清军,击毙提督海凌阿,声势大振,起义军迅速发展到万多人。此后,赵率义军克新田县城,杀死知县王鼎铭,清军损伤惨重。道光皇帝亲令总督卢坤、湖北提督罗思举,将起义军诱至山外分兵围剿。四月,清大军步步进逼,在常宁洋泉镇“掷火弹击毙(义军)千余人”,金龙突围中弹,壮烈牺牲。
2.赵金龙
简介 赵金龙,男,1966年12月出生于河北省黄骅市。1989年7月河北大学信息管理系毕业,获文学士学位;1998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在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被授为高级客座研究员资格,学习和研究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现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会员,河北大学欧洲研究所理事。
从事《民法》、《商法》、《经济法》、《法律英语》、《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课程的教学工作。通过全国第一批CET4、CET6考试,通过BFT、PETS5 考试,2003年获得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资格,2003年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公派出国留学资格。英语达到高级水平,能够就专业知识、学术问题同国外专家交流、合作,从事翻译工作。所授课程《商法》自2001年起尝试双语教学,自2000年起讲授《法律英语》。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商法、合同法、经济法,教学研究领域为法律英语、双语教学。
主要科研成果一览
论文类
1.《英国公司中非执行董事的职能》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
2.An Overview on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Civil Development and Its Impact on China Civil Code,US-China Law Review,Vol.2, No.12, 2005
3.《民法的时代特征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4.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ulpa in Controhendo in Chinese Law,Social Science Research,Vol.11, No.6, 2005
5.《仲裁员制度的现状与改进》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
6.《论电子合同》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
7.《关于商品房购买者的特殊消费者地位问题》载《燕山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8.《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载《人民检察》 2003年第1期
9.《商品房购买者:特别的保护应给特别的你》《河北日报》 2002年5月21日
10.《合同法上显示公平行为的探讨》载《河北大学政法论坛》,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
11.《反垄断: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载《经济论坛》2001年第11期
12.《论缔约过失责任》载《中国法学》2001年专刊
13.《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6期
14.《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相关问题法律探讨》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5.《合同变更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16.《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几个问题》载《巢湖师专学报》2000年第2期
17.《BOT项目融资相关问题法律分析》载《河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18.《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6期
19.《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及其理论依据》载《法商研究》1999年专刊
20.《完善现行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制与经济》1998年第1期
著作类
1.《商法学》(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8月版
2.《市场经济法律概论》(参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版
3.《经济法概论》(副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3月
4.《合同法释义与适用全书》(合著),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
5.《中国合伙企业法释论》(合著),香港星辉图书公司,1998年版
科研项目情况
1. 2000年河北省教委科研项目《合同法适用研究》(主研)
2. 2000年河北省科委软课题《河北省农业税收完善法制对策研究》(主研)
3. 2001年河北省教委课题《商事合同订立制度研究》(主持人)
4. 2001年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研究》(主研)
5. 2002年司法部课题《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及改革对策研究》(主研)
6. 2002年横向课题项目《商法学研究》(主持人),课题经费5.1万元
7. 2003年河北省教育厅课题《仲裁法适用研究》(主研)
8. 2003年河北省教育厅课题《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主研)
9. 2004-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当代西方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独立)
获奖情况:
1.《民法时代特征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河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讨会二等奖
2.《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问题》 河北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3.《经济法概论》 河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003年5月)
4 《民商经济法课程体系建设及教学内容改革的实践》河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004年6月)
5 《民商经济法课程体系建设及教学内容改革的实践》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2004年10月)
3、赵金龙
教授,男,1962年2月生。湖北省黄梅县人。198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6月,获中南政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理论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从1984年进入原中南政法学院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以来,已在《法学研究》与权威和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了10余篇论文,并参与多部著作与教材的编写。参与了多项省、部级课题。取得了较丰硕的研究成果。

关于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出国留学问题!请留学达人进来帮帮忙!

呵呵。本人也法学,在准备留学,各种求教后的体会是前途真的很难啊!!!目前的了解情况:
如果将来就业就是国内的话,读LLM算是够了,不一定要JD
美国
LLM在美国就是一个比较水的。有老师直接说在美国这就是个交钱就能上的学位,对学校来说开LLM就是赚钱的。但是毕竟认真读一年回来还是会有所提高,回来目前还行。但是中国LLM也已经有不少了。LLM要求本科是法学,所以楼主是可以申LLM的。
JD是非常不水的,如果认真读JD的话,听一些JD毕业生说,对于英语不是非常好的人,每天只有2-3小时的睡眠是很有可能的。JD三年,学费高昂,基本拿不到奖学金。JD不需要本科是法学,并且对于美国学校来说,更希望你本科不是法学。JD不需要读完LLM再申请,而是参加LSAT考试,以LSAT考试成绩申请,甚至不需要托福成绩。当然LSAT是一个难度系数被形容为GRE的两倍的考试。JD在国内目前不多,所以回来前景应该还不错。但是你得考虑投资三年后回来要多久才能回报了~(个人观点)
至于在美国考Bar,好像有的学校LLM是不能考得,JD都可以考,当然如果在美国执业是必须有Bar的。
欧洲那边不太了解,不过去德国的话肯定要学德语啦,德国法学学制好像真的是很长,而且考律师资格很难。荷兰国际法方向不错呀~
关于专业。
本来也对国际法方向有兴趣(包括国经、国私),然后被一位学国际法的前辈说国际法没有用。即使国际经济法目前发展也不好。另一JD毕业刚回来的前辈说目前在美国相对比较好的方向只有知识产权,什么国际法、民商法都不行。而知识产权相对你也了解,专利权这块是目前前景不错的,但是对于不是理工科背景的法学生来说是很难驾驭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还可以是吧,然后商标法相对又不太赚钱的。什么专业比较好现在我也迷茫了。
法学出国留学好像前途木有很光明,不过完全不想打击楼主~因为我本人就还在奋斗着,个人认为可以先读LLM过度一下,一方面熟悉语言,一方面熟悉国外法律体系,而要不要继续深造读JD就看自己了。个人认为出去拼搏奋斗认认真真地读几年书,是一定会有收获的。虽然说目前美国的法律市场也不太好,JD毕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都只有50%,但是我认为你受过的训练和学术收获是可以从各个方面给你回报的。
以上基本各种道听途说。仅供参考啦。不过,加油!

吉林大学法学出国留学

吉林大学的法院专业中理论法学算是最强的,是国家级的重点学科。
在这一点上讲,他在理论法学领域的学科背景应该是优秀的。
但是现在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即不分具体专业的,所谓理论法学的优势要到硕士阶段才会涉及。
至于吉林大学法学和美国TOP10比较的话还是有点悬乎! 因为美国的TOP10看重的还是北大,人大,清华和武大,复旦,中大这些在对外交流方面很不错的学校的。吉大个人感觉在对外交流和美国TOP10的的认可度不是特别突出。
当然也不是说就没法去读,只要TOEFL考的高,有赏识他的教授推荐还是没问题的。
我说的比较悬乎的地方是指申请到奖学金可能没的指望。
仅供参考,个人观点。

学法律的,想去日本留学

1.在日本从事纯粹的法律工作,这样的工作确实不容易找到;
2.我从业这么多年,办理的法学本科毕业,在日本法学修士毕业的学生,留在日本工作的居多,当然也有创业的和回国工作的。这次我们去日本采访的时候,正好碰到一个庆应大学法学硕士即将毕业的学生,她说已经接到了几个企业的就职内定,都是跟商贸有关的,这个学生说:日本的硕士课程也是一个素养修炼的过程、也是扩展人脉的过程、而且对外贸易工作会涉及到一些法学相关知识,她相信自己会有用武之地的。之前到大阪大学院研究反垄断法的一个学生,也顺利留下日本一家商业公司工作,负责行政方面,反馈大抵也是如上内容;
3.申请日本的研究生,日本的教授说的很多的就是这是一个学术研究的场所,不是提供就业技能的学习过程。我觉得大学的背景、学习的能力、综合素质的提高都是到名牌大学的学习目的。功利性不用特强,一切都是水到渠成的,未来的事情,也都顺其自然比较好,主要看您是不是还是想学习自己本专业?
如果您还没有日语基础,建议您到语言学校过渡,这个语言学习期间,您可以再观察什么样的未来进路更适合自己?多跟别人交流、多了解发达地区的信息、多交朋友对您未来的发展是益处良多的。

清末状元自费东渡留学:归国执掌广东法政学堂

上世纪初广东法政学堂开课招生

为南粤第一所法律专门教育机构

“学员肄业法政,原期为国家通达有用之才,允宜乐群敬业,共济时艰,无论官籍民籍及其职位尊卑,必泯化一切阶级门阀界域意见,一堂雍睦,而秩序自存,则他日从事政界,方免官民隔阂之弊……”亲爱的读者,这段半文半白的话,是我从广东法政学堂的章程里摘录下来的,如果你仔细研读,就会从中读出办学者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愿望。尽管强调规则与平等的法律精神与“尊卑有序”的传统伦理格格不入,法政学堂首任监督(即校长)夏同龢“普法于国民”的努力近乎于堂吉珂德与风车作战。但作为南粤第一所法律专门教育机构,广东法政学堂在贫瘠的土壤里播下了第一颗法律精神的种子。就算到了100多年后的今天,仔细检视这颗种子萌芽的艰难历程,或许还能给我们带来些许启迪。

办学

上百地方官被迫入读

有意逃学者乌纱难保

要追溯广东近代法律教育的源头,咱们还得提一提成立于19世纪中期的广州同文馆。我们以前说过,官方之所以开办同文馆,就是为了培养信得过的外交人才。而要与洋人打交道,就必须了解国际法,所以,广州同文馆也开设了《万国公法》、《公法会通》等课程。不过,这些课程经常被视为“西艺”的附庸,开课时间很短,没多少人真正把它们当回事,而走科举正途出身的大小官员,除了一小部分热心洋务的人,更将其视为雕虫小技,不屑一顾。

法政学堂开课招生 地方官接触舶来品

广东法政学堂的开办,却使全省大小官员再也不能小看这些“西艺”附庸了。1905年,科举考试被正式废除,传统读书人顿失晋身之阶,科举正途失去了昔日金子招牌的效应,再加上时值清末新政,办理警政、管理中外商务、铁路和矿业等新兴行业,都需要全新的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1905年11月,两广总督岑春煊、广东学政于式枚联合上奏朝廷,称“世变日亟,学术日繁,东西各国政治法律颇具深意,多为中国旧日未所有”,故而奏请成立广东法政学堂,以“造就广东全省司法行政官吏”。两人的奏折不到半个月就被批准了,这是继直隶法政学堂之后,中国第二所法政学堂,也是南粤第一所法政学堂。

5个多月后,广东法政学堂正式开课招生,全省大小官员开始不得不与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构成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一大堆从没听说过的新名词打交道了。当时那些读惯了四书五经的旧式官吏,一看到这些新名词,肯定大多眼冒金星,想拔腿就跑。

地方官逃学受严罚

成绩优异者可升官

可他们不是想跑就能跑的。根据当时官方的规定,广东大大小小过百地方官,上至道府、下至知县佐杂,不管是实缺还是候补官员,也不管年龄是大是小,除非是在国外学过法政,或者职务重要实在走不开,否则一律要来学堂报名投考。如果该来的不来考,或者考上了逃避上课,都要记过停职,随即强迫入学,不毕业不许恢复官职。不过,有罚就有赏,按照规定,如果学员成绩优异,就有机会升官,或者换一个油水更多的岗位,如果是候补官员,那也可以优先安排差事。就这样,面对这样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全省大小官员只好勉为其难,开始学习各类让人头晕眼花的中西法律课程。

学堂课程庞杂艰深,管理规矩也颇为严格。学堂章程开宗明义,称“本校为研究法政学而设,各学员随时随事皆应自律于法则之中”。再往下看,不敬师长,蔑视学科、仪容不整、欺负同学、上课迟到、听课不抄讲义、提问不守规则,乃至在课堂内谈笑吸烟,都要记过,记过就要扣分,扣的多了,就要勒令退学,仕途必定大受影响。难怪《广东文史资料》(1963年第四辑)刊登的一篇题为《广东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杂忆》的文章写道,学生在课堂外见到洋教习,都要鞠躬行礼,见到华人教习,则要作揖,如果在课堂内,等老师入座后,大家一起鞠躬行礼。这些斯文有礼的场景,大概都要拜那严格的管理规定所赐了。

状元东渡 立志普法于民 归国办学 苦心经营六年

作为南粤第一所法律专门教育机构,广东法政学堂的影响不容小觑。据相关资料记载,辛亥革命后,广东各地方法院,从院长到检察长,再到各庭庭长,几乎都是从广东法政学堂(辛亥革命后更名为广东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的。可以说,它为广东的近代化培养了第一批亟须的法律人才。我们都知道,一所学校要办好,必有一位灵魂人物。早期广东法政学堂的灵魂人物便是其首任监督夏同龢。虽然今天已经很少有人听说过他的名字,但这个立志“普法于民”的近代法律教育先行者,曾是第一个自费出国留学的状元。留学归国后,他在法政学堂苦心经营六年,播下了第一颗法律精神的种子。

成绩优异打动日本著名法学家

说来有趣,夏同龢是1898年、也即戊戌维新之年被钦点的状元,但翻开他应对殿试策问的文章,通篇尽是“致治之道无过于法祖”、“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这样的语调,用我们今天的理解来说,压根就是个反对变法的守旧派。这么一个思想保守的人,何以在数年之后作出自费到日本法政大学深造的决定呢?要知道,他那时已是官至四品的翰林院修撰,又是状元出身,这自费留学的举动算得上惊世骇俗,因而上了当时《东方杂志》的“头条”,被誉为“复能以第一人之清望而入他国学校为学生,其志量加人一等”。这巨大转变的动力来源于何处呢?从其活动年表上看,夏同龢中了状元的第二年,即到广东游历,在这里认识了爱国诗人丘逢甲,并结为一生挚友,随后他又前往澳门,结识了一批维新改良人士。我虽然没有确切证据,但推测是这次广东之行改变了他的思想,却也不算毫无依据。

夏同龢只在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班学了一年,但他优异的成绩令当时的法政大学校长、日本近代法学奠基人之一梅谦次郎印象十分深刻。1905年7月,日本《法律新闻》刊载了夏同龢接受记者采访的笔录,他在其间表达了“使法律思想普及于国民,则国立自强”的救国理念。当年,8月29日,夏同龢编著的《行政法》得以出版,这也是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学类书籍之一。从此,戊戌状元夏同龢转型为中国近代法律先驱之一。

办校外补习班普及法律思想

1905年年底,夏同龢学成归国,接受两广总督邀请,出任广东法政学堂监督,从此开始了“普及法律思想”的实践。他主持制定学堂章程,将法学通论、比较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数十门近代法学课程纳入课表;他从日本聘请多名学者,来学堂执教,在法政学堂自编的月刊《法政丛志》上,常有外籍教员和学生就法学前沿问题展开的精彩答问,颇有教学相长的味道;他期待通过学校教育,使“官绅和谐,推暨于民,或从此一线”,这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实只有一步之遥了;为了实现“使国民皆有法律知识”的理想,他甚至还办起了“校外补习班”,从而出现了“校内千余人,校外也有千余人接受法政教育,非常繁盛”的景象。

辛亥革命后,夏同龢当选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从此离开广东法政学堂,法政学堂之后也更名为广东公立政法专门学校,翻开了新的篇章。不过,他培养的毕业生,大多数成了广东亟须的第一批法律人才。一个昔日拒“变法”于千里之外的传统读书人,最后却成了将舶来的法律教育引入中国的先驱之一。从外表上看,这样的转变十分戏剧化,但究其原因,不过是他从未放弃忧国忧民的情怀和求真探索的努力而已。不管时代如何变化,这样的品质总是稀缺而宝贵的,这也是我愿意把夏同龢与广东法政学堂的故事写下来的原因。

法律生真的有出国留学的必要吗?

法律生其实出国留学并不是必须的,相比而言,搞清楚自己出国的目的,做好自己的留学规划才更为重要。

比如说,如果是TOP10以内的法学院,都是值得去的。但是如果换作知名度很低,教学质量也一般的学校,那么出国留学的价值就没那么高了。甚至于,有些学校留学之后的收获,还不如留在国内读研来得更多。

除此之外,出国留学读法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毕竟法律本身对于语言要求就高,换做外语的法律学习,要求就更高了。

因而,对于国内的学生来说,想要在国外学好法律,确实是一件不那么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没有适应国外的教学模式,很可能浪费了多年的宝贵时间。

法律生出国留学注意事项:

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主要是民法和刑法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大,因此如果是想要从事教学路线,不如去欧洲国家,或者德国也是不错的选择。

不过,有些同学可能一时半会拿不定主意,那不如直接在国内读硕士,边学习边积累经验,等到读硕士期间,再去考虑要不要出国留学。毕竟,读完硕士之后,不论是就业还是继续深造,选择的面都会更宽一些。哪怕是想去律所或是政府机关,都会更容易一些。

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出国留学的问题

法学专业分类
法律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其研究方向也是相当多的。国内外研究的较多,已成体系、热门研究的有法理学、法制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等等。
知识产权法:是法学领域的一个新兴行业,以知识产权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与业。该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等
民商法学可进一步分为民法学和商法学两个部分。民法学主要从事传统民法学的研究,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法律顾域的研究工作。商法学主要从亊商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英美法学教育系统
英美虽然同属普通法系,但是法律教育系统却截然不同。简单来说,美国的法律专业是没有本科的,所以学生需要先读完四年本科,再去念三年法学院。毕业后可以考取各州律师执照,进入律师事务所执业。英国设有法律本科,为期三年。毕业后要申请上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之后开始在律师事务所受训,达到一定时间后才可以拿到执照正式执业。
申请法学专业尤其需要排名的指导。在美国,法学专业的排名直接决定了申请的难易程度,并主要体现在对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绩的要求上。谈到美国法学院的排名,经常会听人提起“tier”这个词,并且还有一个很重要的“T14”概念。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学院排名讲梯队(tier),学校梯队是业界评价求职者的重要依据。排名的前14名基本保持不变,所以被称为“T14”,均是顶尖的法学院。
美国法学排名“T14”: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芝加哥大学、纽约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杜克大学、西北大学、康奈尔大学、乔治敦大学。
在英国,法学教育以本科为主,所以相比美国法学院的独立,英国法律专业更以大学整体科研背景为基础。偏重法学理论教育。2014年英国《卫报》对英国法学专业的排名如下:
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牛津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剑桥大学、约克大学、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伦敦大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Queen’s University, Belfast、诺丁汉大学、纽卡斯尔大学、华威大学、兰卡斯特大学、格拉斯哥大学、杜伦大学、哥比亚大学。

以后想出国读研,请问哪个国家法学比较好的?

出国读研,法学专业的有荷兰,德国和美国的是比较好的,详细介绍如下:
1.【荷兰法学专业介绍】
荷兰的风景优美,是郁金香王国、风车王国。荷兰这个优美的国家给大多人留下的印象是一个商业贸易较为繁荣的国家。但荷兰还有大家不了解的一面,那就是荷兰还是一个法律体系健全的国家。例如:国际法庭设在荷兰,欧洲的第一部法典诞生于荷兰的莱顿大学。因此,从这些方面都可以体现出荷兰高质量的法律体系。
荷兰是一个君主立宪的议会制国家,政府制定的全部法案都必须以议会的法案为根据。荷兰宪法规定:“民法、刑事、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依据议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典,但也不妨碍根据议会的单独法案规范其他领域。”因此,荷兰法是由议会法案、法典、条约及案例法组成的法律制度。荷兰法律不像美国或英国法律那样以传统共同法为基础,而是基于源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法国法律。国际法庭设在荷兰,荷兰健全和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为荷兰的法律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支撑。荷兰高校提供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现了荷兰的法律传统。许多法律专业课程与国际法有关,常常涉及法律制度的比较。因此学生可以学到更全面、更透彻的法学知识。
学生在教学中可以充分体验生动的法律教学,接触到丰富的历史和广泛的专业知识以及可以感受到国际化氛围和国际视野。更值得注意的是,荷兰的法律体系和我们的大陆体系的法律极为相似,对学生学习很有帮助。因此,荷兰可谓是一个学习法律专业的优选的国家。
荷兰在法律专业方面具有优势的大学是莱顿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H类的海牙大学。其中莱顿大学成立于1575年,是荷兰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学校的法律专业世界排名第五,商法和国际法是荷兰最好的法律专业。这些院校在法律专业方面都是很有实力的院校,想申请荷兰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虑一下。一般申请法律专业的要求较高,雅思一般要求6.5分以上,有的还要求7.0分以上。
以下是荷兰法学比较好的大学的介绍:
【申请注意】
申请材料的严格之处不再只体现在GPA上,更大程度上要求申请者提供更合理的动机、高质量的推荐信及标准的申请表填写。看来硕士条件要求的严格所以我们的材料要求更严申请要提早。只有早申请,才有更多的机会申请到国际商业管理、金融管理、法学、建筑学等荷兰招牌专业;才有可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奖学金。在学生条件并不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只有早申请,才能体现优势。由于每年申请者太多,评审人员不会有太多的时间看每一份文件,所以申请材料一定要经过富有经验的专业制作,才可以在众多的材料中脱颖而出,吸引评审人员的注意。
【德国的法律专业介绍】
德国作为欧洲强国,因其大学免收学费及承认中国的学位而成为近年留学的热门国家,不少学子赴德留学。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法典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典的参考依据。我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在国内学习法学的学生,去德国进修是十分有好处的。
在Manager Magazin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1位的是明斯特大学弗赖堡大学以法律著称,列第10位,波恩大学列第11位,为外国学生所设比较法学硕士(在欧洲法学论坛范围内)政治法博士
曼海姆大学列第12位,法学主要研究有公法、刑法、民法、劳工法、国际私法、犯罪学与法哲学等,不莱梅大学在Manager Magazin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32位,硕士学位有欧洲及国际法律,科隆大学的法学系是德国最大的法学系之一奥格斯堡大学的法学系包括刑法、民法、公法、私法、国际法、欧洲法、罗马法等。海德堡大学法学系有法学、外国和国际私法与经济法、法学史、社会经济法、刑事法、财政税和德国与欧洲管理法等专业。法学系的经济法专业闻名全国。
德国大学专业排名:德国大学法学专业排名
1. Uni Heidelberg(海德堡大学)
2. Bucerius Law School Hamburg(汉堡法律学院)
3. Uni Bonn (波恩大学)
4. LMU Muenchen(慕尼黑大学)
5. Uni Freiburg(弗莱堡大学)
6. Uni Muenster(明斯特大学)
7. HU Berlin (柏林洪堡大学)
8. Uni Passau (帕绍大学)
9. Uni zu Koeln(科隆大学)
10. Uni Tuebingen(蒂宾根大学)
以下是德国法学院的按专业的分类排名。
民法(Zivilrecht)
1 Munster
2 Tubingen
3 Passau
4 Munchen
5 Koln
6 Heidelberg
7 Regensburg
8 Bayreuth
9 Augsburg
10 Freiburg
商业法(Wirtschaftrecht)
1 Munster
2 Tubingen
3 Koln
4 Kiel
5 Mu
【美国的法律】
一、美国的法学院及ABA、AALS、AALL三大协会
由于美国政体是联邦制结构,并且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度,所以美国办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各州(县、市)政府或个人的事情,美国根本不存在联邦政府举办的大学的法学院。中央政府控制的微弱与私人捐赠大学法学院这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各个法学院在诸如课程设置及教学等方面的差异。为确保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得以维护,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全美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简称ABA)、全美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 简称AALS)和全美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Library, 简称 AALL)。ABA成立于1878年,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它负责发“牌照”给要开办法学院的大学,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AALS成立于1900年,1971年被确认为两个全国立案的法律机关(另一个是ABA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部)之一,该协会出版的《法律教育季刊》(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长期享有声望;AALL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当然,美国的教育已经成了一项产业,市场调节对一个教育机构的生存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为职业教育
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是其他特征的基础,是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所谓职业教育是指这样一种概念: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被假定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典型的法律学生是恰好成熟,并且为寻求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其宗旨是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
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要求法学院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但判例教学太耗费时间,因此,法学院在一年级课程中仍然保持着苏格拉底式讨论法(Socratic method),并采取"专题式教学"(programmed instruction)、"课堂讨论"(seminar)、"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CALL)、"模拟问题法"(simulation problems)等。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
三、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后教育
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是美国法学教育与世界各国所不同的。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总结起来,美国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
四、美国法学教育的几种学位
1.J.D.(Juris 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从历史上看,美国法学院颁发的学位主要是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 简称LL.B.)学位。自1960年代起,参照医学院的传统,法学院开始以J.D.学位取代法学士学位(LL.B.)。其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后法律教育制度的确立和3年制严格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认为具有研究生水平。总之,“法律职业博士”(J.D.)学位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
2.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学制一年,也就是说拿到J.D.学位后,再攻读一年,合格后就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不过,在美国攻读法学硕士的学生很少。该学位有两种:一是为从事法律教育或者法律研究的学术性方向而设置的;另一种是为深化某一专门学科的技能和专长而设置的,其中最普遍的是税法方向。
3.S.J.D.或J.S.D.(Doctor of Jurisprudence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科学博士。从事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学制2—20年,有的甚至终生拿不到学位。继续攻读这一学位的美国人更是凤毛麟角,对外国人来说,拿到这一学位也许是一个镀金的机会。攻读这一学位,只需在学校读一年。一年后可离校,遍工作遍作论文,论文完成后,回来答辩。
另外,法学院还为在美国从事高级研究的外国法律家授予一种“比较法硕士”(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简称M.C.L.)学位,以及认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颁发一种“荣誉法律博士”(Doctor of Laws,简称LL.D.)学位。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而若要在某个州执业,就必须通过该州主办的律师考试。然后再经过一定的品格考察获得律师执照,就可在州内法庭代理当事人出庭。美国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因此,学生在毕业后立即担任法官职务懂得机会是没有的。不过一些优秀的毕业生可能会有机会担任著名法官的书记员的职务,历时一、二年。有些学生希望将来担任法律教授,教师会鼓励他们先到有关部门工作若干年,然后再回校任教或进一步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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