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留学有什麼具体的条件限制?大概能够报销多少费用?有硬性的国家要求吗?
公费留学一般在国内是指中国政府也就是教育部提供的留学基金,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优秀在校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要去教育部申请,选上了以后直接给一笔钱.
其他就是交换留学得公费留学,一般期限为一年,到对方国家不交学费,每个月给你生活费.但是国内的学费要交而且一般大学在你走之前都要交1万多的交流金.
选派专业领域:
重点公派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应用社会科学等。
资助范围:
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交际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基本条件:
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本科毕业生,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回国就业:
国家鼓励回国就业,并要求签订回国就业合同,目前公派留学每年仅限几千人,因此很受欢迎,前景很好
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类 别 热 带 温 带 寒 带
大学生 700元 800元 900元
研究生 750元 850元 950元
进修人员 700元 800元 900元
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出国留学国家会给补助吗?如果有,大约是多少?
只有公费留学国家才会给补助,自费留学是没有补助的。
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
(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
(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
(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
(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留学人员经费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中享受全部或部分国家公费的实有人数;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三)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实有人数;
(四)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五)确需购置的设备、物资的单价和数量;
(六)管理工作需开支的公务、业务等费用标准。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第七条所列依据,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进行核定。第九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所需购置房屋的经费,须单独申报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后专项下达。第十条 在编制和执行预算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准突破。半年和年度终了要及时正确编报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表,报送国家教委。第三章 留学人员费用管理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教委正式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间的费用,其开支范围按项目划分为两类:
(一)包干费用部分,包括伙食、住宿、交通、个人零用、交际(限进修生、研究生)及教材书籍补助费等,按月或按季发给留学人员本人包干使用,不足月的按日计发。
包干费用标准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的情况,以保证留学人员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为原则,提出方案,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执行。留学人员包干费标准确定以后,如当地主要生活用品物价上升,要求调整标准的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二)非包干部分,包括学费、医疗费(凡有医疗保险的国家,可由使领馆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休假和结业回国旅费、因公到使(领)馆的交通费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费等,由使(领)馆按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费用包干以后,对留学人员不得借用公款。第四章 教育管理经费的管理第十四条 由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教育管理经费是我驻外使(领)馆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留管人员及其以后轮换人员的各项人员经费;
(二)留管人员的差旅费;
(三)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为留学人员办理汇款、邮寄信件(资料)、召开会议及联系工作的各项支出。
(四)经上级批准购置(租赁)房屋、汽车;为开展留学人员工作所购置其他设备的各项费用及房屋、汽车、设备的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燃料费、保险费、开展必要的交际活动等所需支出。
公派留学到美国的补助是多少
其中国家公派留学美国地区划分及补助标准中是针对研究生的,访问学者请上浮100刀。
高访不分地区均为2000刀。
部分地区并未直接指明,可以根据表后的信息分析。
在正式的资助证明中并未直接给出具体的补助标准,只是1600-1800这个范围,所以,在准备资助证明时,保险起见,按照最低标准准备。
因为并没有正式的文件,所以如果为了准确,可以咨询已经在外的访学或者学生,最权威的信息可以直接联系学校所在地区的教育组咨询。
公司派员工出国留学一年,回国报销各项问题
出国回来的那些小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关于出差补助及公杂费,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号)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用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规定执行。
大学生和研究生公费出国留学要那些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优秀在校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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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5%85%AC%E8%B4%B9%E7%95%99%E5%AD%A6/3732476#3"target="_blank">百度百科-工费留学
公费留学机票钱令报销吗
公费留学机票钱令可以报销。
1.原则上,留学人员应订购经济舱正价舱位(含)以下的机票;如订购经济舱以上等级(如:头等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的机票,只能按照经济舱标准进行报销;
2.只报销机票款,其他费用不予报销(比如:额外行李费用、中介机构服务费、改票费、退票费等);
3.原则上,只报销一张国际机票(包括联程机票)。
有关公费出国留学费用的问题
公费留学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1)高级访问学者: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干企业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及列入带头人梯队的后备人员;或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确有需要到国外进行高层研究的人员。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45岁。申请者应具有相当的学术、科研、技术等成果,或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近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攻关成果奖,有突出的科研技术成果和高水平的专著,或在国内外一级刊物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大的科技发明创造,或在生产、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等)者,将优先予以选拔。
(2)访问学者1类:申请者应为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并且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者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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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访问学者2类:申请人应该为在实际工作中做出成绩、确实有必要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从事非通用语种学习、地区问题或某些特定专业研究的人员。申请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且毕业后至少已经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3、外语条件
以上各类公派出国留学申请人员都应能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必须参加国家教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EPT)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数线,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4、健康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必须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1年)。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中国公民,均可提出申请。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并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该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则应偿还出国留学期间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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