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原则,是原始国籍取得的原则之一,即只要是在当地出生的孩子,就拥有该国的国籍,而不管其父母是不是该国公民。基于出生地原则,很多人会选择去一些发达国家生小孩,这样小孩就有当地的国籍。
一、简介
因为小孩拥有该国国籍,就享有该国公民的权利,可以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典型的例子就是香港即将回归时大陆孕妇组团去香港生子,造成香港医院妇产科都人满为患。还有就是2009年热门的赴美国塞班岛生子,因为美国即将接管塞班岛,届时塞班岛上所有在岛人员将有大赦机会得到美国绿卡。
二、法律依据
国籍与国际法
按照现行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这个原则表明了国籍是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的问题,因为国籍决定国民,而国民是国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个因素,因此各国都主张把国籍问题保留在国内管辖的范围之内。这个原则不仅为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所肯定,而且在国际常设法院对“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的咨询意见和国际法院对“诺特博姆案”的判决中也得到了确认。国际法学家和学术团体也一致同意这个原则。
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准据法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法律决定。因为,既然按照国际法每个国家有权以其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既然一国不得规定他国的国籍,那么很明显,要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的国籍,就只能依据该国的法律,而不能依据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来决定。因此,如果一个人按照英国法不具有英国国籍,法国就不能认为他是英国人;同样,英国也不能把按照法国法不具有法国国籍的人认为是法国人。
但这原则有两个例外:
①一国国籍法如有违反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或普遍承认的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时,他国可不予适用;
②在有国籍积极抵触的情形时,第三国可以只适用两个互相抵触的国籍法中的一个。
原始国籍和继有国籍
原始国籍又称生来国籍,指一个人在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个国籍,所以,除了由于所谓国籍的消极抵触而在出生时即为无国籍人的情形以外,通常一个人在出生时即由一个国家赋予其国籍,虽然有时候这种国籍只能在后来予以证明。原始国籍与继有国籍或获得国籍相区别,后者是指一个人根据出生以后而且与出生无关的事实,如申请入籍、同外国人结婚、选择国籍、收养、准婚生地位的取得和领土的转移等事实,而由一个国家给予的国籍。
在一个人取得继有国籍以前,他已经取得了原始国籍,所以原始国籍有创始的性质,继有国籍有更新的性质,它意味着国籍的变更。当然,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一致,有时候一个人虽然获得了继有国籍,却仍然不丧失其原始国籍。这样就发生了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