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保险,也即是申根签证保险,实质上就是一份旅游医疗保险。但为了满足申根国家对于申根签证的特殊要求,签证保险在保额、保障期、保障内容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那么签证保险要求及内容有什么呢?
一、要求
签证保险是专门针对到申根国家旅游出行的人士设计的签证保险产品,保障内容主要涉及境外旅游意外伤害、境外旅游意外医疗、境外旅游紧急救援等方面。
作为签发欧洲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办理签证保险。签证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由申请人在本国,如果本国不可能,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由东道主在目的国办理。
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含损失赔偿至少30000欧元(按最新汇率,约24.9万人民币),须有向保险公司,例如其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者列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偿的可能性。
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说购买保险时出行日期以及回国日期两天都应涵盖。
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二、保险内容
1、旅行信息:
主要旅行目的地、旅行开始日期、旅行结束日期;
2、被保险人信息及资料:
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手机(如无则填写其它电话)、紧急联络人、紧急联络电话;
护照复印件1份。
3、投保人信息
如为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手机(如无则填写其它电话);
如为团体:单位全称、投保人数等。
4、受益人信息
法定
指定: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如有多个,还须明确受益份额。
三、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第1条释义),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见释义)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无法保证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其他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伤残、烧烫伤依本条一至三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