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起案件的观点,首先要先普及一下欧美国家对考试作弊的看法。在整个北美范畴,对考试欺诈行为的处罚向来十分严厉,但同为作弊,性质却有轻重之别,“打小抄”之类个体作弊一般仅被当做个人行为不检点,通常只会受到校内处分,但倘若有偿替考、贿赂考官,则必定被追究刑责。
对于不熟悉相关的北美法理的国人来说,问题中案例的判罚看起来实在太过严厉:直接行政处罚、取消考试资格也就是了,最重不过是遣返回国。没有人想到会受到20年监禁的惩罚。但正如案件中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所强调的,这类有代表性的案件,法官都势必严格按照联邦标准判决,其目的是通过严惩替考者,对其他试图通过类似欺诈手段进入美国高等学府者提出严正警告。对于这种观点我也是非常认同的,面对考试上的欺诈行为,我们是一定要坚决杜绝的,这是一种诚信上的缺失,必须通过法律来弥补。
而这起案件中被判决的那些中国留学生在接受审判时感受又是什么样的呢?他们是这样做的:向法官求情,希望仅以接受遣返回国作为替考行为的惩罚结果当然是被美国法官拒绝。而在采访中他们的认罪、后悔,很大程度上是对自己“不走运”、“不小心”的懊悔,在我看来这仍是一种“作弊者”的心态。
很显然,要打击这种损害社会诚信的不法行为,不仅要效仿欧美,对替考(尤其有偿替考)行为诉诸刑责,严厉惩罚,还应建立起周密的信息档案库、信息网,让这些凭借不诚信行为获得一时利益者不论在何时、何地,都无法用这些不当所得,博得他们所梦寐以求的任何寸进。非如此,这些投机取巧、罔顾廉耻者,恐怕是永远不会真正后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