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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2日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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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一)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较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设计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增加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将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转世材料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表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表和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出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见者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建立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注不符合要求的;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4、索赔及合同以外林星项目工程款结算:发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二)竣工工程量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建筑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呢无偿修理或者返还、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还或改建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付。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五、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增加书》和《驻扎使用说明书》。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订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关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没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们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