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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8日 14:58
你开始整理和收拾考试用具用品了吗?你会带哪些物品进考场呢?你带对了吗?要知道,如果带错了东西,是不能进考场的,更严重的会当作弊处理!
所以在高考考场上,到底哪些物品可以带哪些不能带呢?哪些行为不能在考场上做呢?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高考考场的各种细节、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等,让大家做好充分准备,打好关键一战。
1、矿泉水,瓶子要完全透明,如果有外标签,要将其撕掉;
2、透明文件袋,可以将身份证、准考证、文具装起来,以防丢失;
3、素色毛巾,以防天气太热流汗影响考试;
4、雨具,但放在考场外面就好了。
注:如果要带矿泉水,记得放在椅子或者地板上,不要放在桌子上,以防弄湿试卷、答题卡等;垫板、草稿纸由考场发放,但不准带出考场。
涂改液、修正带、非机械指针手表、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储存设备、金属物品及穿戴含有金属饰品的衣物、信息传输设备、不透明文具盒(袋、盒)、软包装饮料、易拉罐饮料、有颜色的饮料、钥匙、硬币、零食、书籍资料。
ps:手表是考生争议最大的:之前有些地区是允许佩戴手表的,但是,现在一些省市已经明确要求考场内设置时钟,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手表则开始被禁止佩戴。
辽宁地区关于考场佩戴手表的规定:昨天沈阳市考试院明确发布了考场期间禁止携带物品明细,其中明确规定沈阳地区考生禁止携带非指针式手表。辽宁其他地区关于考试期间佩戴手表的规定,以相关部门的最终发布为准。
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对讲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功能器材;各种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存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非指针式手表。如不小心携带了手机等禁带物品,一定要关机交考点保管,不能随身携带手机至座位参加考试,否则将按考试违规处理。(内容来源于沈阳市考试院普通高等招生考试部)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的主要内容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
1.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⑵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⑶抄袭他人答案的;
⑷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⑸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⑴组织作弊的;
⑵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⑶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⑷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⑸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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