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籍改革意见》,其中“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岗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