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国从国务院到地方,最低到乡镇的所有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党委及部门工作人员、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所有参公人员以及全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等院校的教师,由于其工作岗位的特性,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所以也被视为国家公职人员。虽然高校教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但他们在教育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享受一定的公务员待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高校教师职务系列评审权、工资待遇等方面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并非完全等同于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