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是本行政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具备本地常住户口),及国家及省药监局批准的跨省跨地区连锁的药品零售企业。
2.新开办的药店地点周围距原有药店一般不少于300米,营业面积不应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可不设仓库)。3.城镇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乡村药店必须配备药士(含中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配备中药士以上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4.必须按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管理。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7.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够保证24小时供应。8.企业负责人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开一家药店需要10万元以上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