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合同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其次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则该法院也可受理。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也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但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则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