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宣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金文路60号空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因詹碧月起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你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在詹碧月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位于申请人所在地,而申请人是本案被告,因此,詹碧月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南汇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转让。
收件人: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宣石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