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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1-06 21:44

1.分公司应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监理业务。

2.总公司刻给分公司的印章,必须交纳保证金,以督促分公司妥善保管印章。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刻制各种公司印章,否则总公司将处以5000-50000元的重罚或吊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应承担合同期内发生的所有运营费用,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监理费、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费用和向总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与分公司运营相关的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承担的工程监理费的发票和税金应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支付。

5.分公司承担监理项目时,必须组织自己的监理团队,总监应具备资质并经总公司授权。如需临时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费用。分公司不能与公司内部人员私下协商,否则总公司随时可以撤销分公司资格或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格证、人员资格证、证照等相关信用信息,供分公司在注册和申办过程中使用。贷款期限2周,最长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的上岗证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7.分公司承接监理业务时,应自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不得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招标项目需要总行编制招标文件的,总行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

8.总行对分行的工作质量考核应按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用工经济纠纷的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对总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部无论因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分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分公司还应向相关借款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每月15日前,分公司将向总公司书面报告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监管项目的工作进展和财务报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总行网站等方式向总行反映。

10.分公司应遵纪守法,按总公司规定纳税,并根据分公司监管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缴纳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11.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接业务的,其承接的工程监理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监理费由总公司发票收取。严禁私自收取监理费。如有擅自收取,经核实后处以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行所有。

12.在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如果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或项目结束前总公司的财务账户没有反映项目监理费收取的记录,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项目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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