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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 2024-11-06 1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关于冷库租赁,为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本合同是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出租方)对本合同持有人(寄存方为承租人)交付的货物进行仓储,寄存方支付仓储费用,明确双方在仓储过程中的责任的合同。

2.寄存人承诺所存商品为合法商品,所提供信息真实,寄存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寄存人应及时通知保管人。

3.存货人存放的货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案例和规定,由工商、海关、商检、公安、技术监督、环保、食品卫生等政府部门处理的,由存货人负全部责任。保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寄存人负责。

4.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或者易腐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款人违反本条例。保管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寄存人承担。

5.商品冷藏按《冷藏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与卫生管理规定》中的商品冷藏技术标准执行。

如寄存方对仓储货物的冷藏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6.保管人对商品的温度质量和数量负责(冷藏期间正常干耗除外),对因老化、病变、霉变、氧化、虫蛀等温度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7.寄存人存放的货物超过货物保质期,或者存放的货物超过《冷冻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冷藏质量与卫生管理规定》中《货物冷藏技术标准》规定的最长存放期限的,保管人应当三次通知货主,并在货物到期后一个月内处理。

如失主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或因失主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真实而无法联系,保管人有权对寄存人的过期物品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寄存人承担。

8.收费方式:每月30/31日结算当月冷藏费,存款人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冷藏费支付给保管人,待本清单货物处理完毕后结算冷藏费。

收费标准:按照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制冷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期限:寄存人连续三个月未向保管人支付冷藏费,保管人有权处置寄存人存放的货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双方货物交接地点为保管人工厂内的平台。如双方对货物数量有争议,以收发货单为准。

10.如因人力以外的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坏或承租人损失,双方互不负责。

本示范合同一式两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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