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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6日 06:37

2024年【出国留学】申请条件/费用/专业咨询 >>

留学院校申请条件是什么?留学费用是多少?学校留学专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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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如何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根据《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1、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国家留学平台信息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材料。

2、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4月10日–30日申请,6月下旬公布录取结果。

3、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021年3月10日–31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部分中外合作协议/项目需与外方合作院校/机构确认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略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2021年5月10日-31日申请,7月公布录取结果。

4、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9月10日–30日申请,11月公布录取结果。

申请人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它具体要求。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根据《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申请放弃公派留学资格或资格有效期内未能派出的除外)。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留学网-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国家留学基金委 网站 系统繁忙系统故障,可以稍后再次尝试。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基金委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管理,以利于发展中国与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贸合作,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
国家留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留学基金计划的财政专款。基金委同时也接受境内外友好人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的捐赠、资助。

CSC申请收到邀请信是否要先接受如果自己有意向去csc的当然要接受邀请啦。
申请步骤:
首先呢,申请者拿到海外院校offer之后就要着手准备CSC申请材料了,上官网筛选项目,然后根据项目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大致在每年3月份(具体时间自己及时关注)开始提交申请材料。
很多人都说CSC申请是一门玄学,条件优秀的人也会被刷,大叔倒不这么认为,能去申请CSC的人必定都是优秀的人,至少目前大叔还没遇到过前面所说的类似情况。首先是拿到offer的院校排名越靠前越容易成功,这代表着申请者本身也更优秀,其次是否有科研成果,再者根据国家重点培育方向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另外外校导师的牛逼程度也息息相关哦~
申请阶段要准备的材料:
1、正式或意向性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复印件
2、《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
3、学习计划(英文)
4、国外导师简历(如有,需提供)
5、成绩单复印件
6、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8、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9、推荐信
邀请信应具备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2)留学身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3)留学时间:须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
(4)国外指导教师信息(如有可提供);
(5)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6)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注:如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未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申请人应提交拟留学院校的官方证明文件(如学校官网截图,与导师往来邮件等)予以说明,并作为邀请信/入学通知附件一同提交。
大叔建议申请者们在开放申请前一个月注册账号,实现填写个人信息,以便之后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窗口打开之后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至官网一站式出国留学攻略 https://www.peixunla.com/

国家公派留学目前教育部公派留学对申请人的学历要求比较高,最低是本科起点.但现实是绝大部分审批的是研究生。专业集中在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国防、安全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等专业领域。申请和受理大多在211高校。
目前公派留学的现状是从2007年至2011年,教育部将每年从全国49所重点高校中选派5000名研究生(2008年的最新计划是6000名),有计划、成规模地到国外一流大学学习,国家将资助入选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国际往返旅费。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公派留学学成后应回国服务至少两年。
你可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了解一下哪些学校的哪些专业的研究生获得选派的机会比较大,并充分利用时间,比照申请条件,不断地完善自己。其他的更细节的东西你也可以上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网站上看看。
公派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叫WSK。语种有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考试含口语考试。我几年前就考了Pets-5但是是本科毕业又是学英语的,所以公派留学就别想了。至于考试难度应该比考研有过之而无不及。成绩嘛,公派留学的原则是“专家评定,择优录取”,当然是越高越好。成绩单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左右,由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考试成绩对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
基本的情况就是这样,根据你自己的条件做个比照吧。

出国留学一、选派计划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5年计划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7245名,其中:①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选派810人;②按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选派424人;③按专项出国留学项目选派5099人;④按有关合作项目选派912人。二、选派类别 1.高级研究学者 2.访问学者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 具体选派类别、资助期限及资助方式等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确定。详细情况请查阅《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三、选派学科 为更紧密地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国家公派留学的选派工作更具针对性,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重点资助七大学科、专业领域,即: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具体学科及专业请查询《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学科专业指南》。同时,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鼓励并支持其它学科领域的人员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四、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申请者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注册在读学生。暂不受理无业人员、个体从业者及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的申请。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3)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4)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5)外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请见《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2.申请具体出国留学项目的,应符合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具体条件。五、申请办法 凡符合本简章及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并由留学基金委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及对材料进行审核等事宜。各受理机构的地址及电话请上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查询。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2005年版);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 (4)工作简历; (5)获奖证书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6)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7)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9)体检表原件; (10)有关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1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 《专家推荐信(附件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请从国家留学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具体请见附件四《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申请者须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提交材料时,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并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2.专项出国留学项目及有关合作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由各有关单位按项目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部分项目如高校基础课任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俄罗斯艺术类项目等,留学基金委将委托有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具体项目请查阅附件五《通过受理机构申请项目一览表》)。其他项目由留学基金委按项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请。部分项目的遴选事宜,留学基金委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上公布并将遴选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在此之前暂不受理申请。具体申请办法请查阅《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六、评审、录取 1.通过受理机构申请的项目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有关名称及代(类)码是否准确、规范等。(2)受理机构将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材料统一寄(送)至留学基金委。(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按项目要求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4)留学基金委拟于2005年7月31日前通过 “国家留学网”、《神州学人》杂志和有关媒体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录取人员名单,并将有关录取材料(《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通过各受理机构转发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到2007年底有效。逾期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其他项目的评审结果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上公布,录取通知亦同时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项目,评审、录取办法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安排。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站上公布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七、签约公证、交存保证金 1.所有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3.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4.根据协议的要求, 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7.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八、派出及管理 1.为保证被录取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条件,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先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外语合格证明和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2.被录取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3.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 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要参加雅思或托福成绩。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如何申请查阅《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办法(201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办法(2012年)》,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查阅“201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确定“申请留学身份”、“申报国别”、“申报项目名称”、“可利用合作项目名称”和“受理单位名称”

对外联系获取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单位接受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申请材料

专家评审

确定录取名单

公布录取结果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
(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
(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
(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
(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留学人员经费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中享受全部或部分国家公费的实有人数;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三)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实有人数;
(四)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五)确需购置的设备、物资的单价和数量;
(六)管理工作需开支的公务、业务等费用标准。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第七条所列依据,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进行核定。第九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所需购置房屋的经费,须单独申报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后专项下达。第十条 在编制和执行预算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准突破。半年和年度终了要及时正确编报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表,报送国家教委。第三章 留学人员费用管理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教委正式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间的费用,其开支范围按项目划分为两类:
(一)包干费用部分,包括伙食、住宿、交通、个人零用、交际(限进修生、研究生)及教材书籍补助费等,按月或按季发给留学人员本人包干使用,不足月的按日计发。
包干费用标准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的情况,以保证留学人员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为原则,提出方案,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执行。留学人员包干费标准确定以后,如当地主要生活用品物价上升,要求调整标准的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二)非包干部分,包括学费、医疗费(凡有医疗保险的国家,可由使领馆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休假和结业回国旅费、因公到使(领)馆的交通费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费等,由使(领)馆按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费用包干以后,对留学人员不得借用公款。第四章 教育管理经费的管理第十四条 由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教育管理经费是我驻外使(领)馆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留管人员及其以后轮换人员的各项人员经费;
(二)留管人员的差旅费;
(三)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为留学人员办理汇款、邮寄信件(资料)、召开会议及联系工作的各项支出。
(四)经上级批准购置(租赁)房屋、汽车;为开展留学人员工作所购置其他设备的各项费用及房屋、汽车、设备的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燃料费、保险费、开展必要的交际活动等所需支出。

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结果怎么查询申请公派研究生需要: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4. 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 学费材料 6. 学习计划(外文) 7. 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填写求助《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填表说明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请从国家留学网()下载,按固定格式打印空白表后填写。请注意下载“2004年版”,其他年份的申请表以及未按固定格式打印填写的申请表将不予受理。二、申请表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书写应端正、整洁。有关栏目填写不全、字迹潦草、涂改的申请表均视为不合格材料,有关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照片请贴在申请表原件上,其余复印即可。三、填写申请表时,请按栏目要求如实填写,内容应详尽、准确。申请表中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名称、申请留学国别名称、行政职务名称等相关信息请您填写规范全称。四、填写选择项时,请在确认的“□”内打“×”。申请表中“同意”、“不同意”选项和“是”、“否”选项若不填,均视为“不同意”或“否”。五、申请表有关栏目的填写1、学号的填写申请表第1页的“学号”由各受理机构按年度、地区或部门和申请人的序号组合编写;申请人无须填写。2、受理机构名称的填写“受理机构名称”应填写“××省(自治区)教育厅”、“××省(自治区)人事厅”、“××市教委”、“××市人事局”或规范的中央部委及有关单位名称。3、姓名、日期/时间的填写申请表第1页中“1、申请人基本信息”和“3、外语水平”中的日期/时间,如“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考试时间”等,应填写至“某年某月某日”。若具体日期不确定,按当月“1日”处理。姓名、出生日期应与申请人身份证一致。4、电话/传真/手机号码的填写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应填写准确,以便留学基金委在申请、评审、录取过程中及录取后与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前请务必填写“区号”。5、规定名称与代(类)码的填写“申请留学专业名称”及类码、“重点资助学科名称”及代码、“申请留学国别名称”及代码、“申请奖学金项目名称”及代码均可在国家留学网上查询,如:申请留学专业名称病理生理学(类码)DA12。请您将“申请留学专业代码”的第1、2位(前2位大写英文字母)填入申请表第1页“学科组编号”中的“申请人填写”部分,如:DA--□/□--□□。“具体研究方向”请填写您计划出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的课题。6、申请留学国别的填写请根据“具体研究方向”合理填写申请出国留学的第1和第2国别。“申请留学国别1”可以根据个人志愿填写,“申请留学国别2”建议您申请“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四国以外国家。7、申请留学身份/资助期限的填写“申请留学身份”应根据《简章》、有关项目要求和个人意愿选择一种,不得多选。“资助期限”请在具体“留学身份”的规定范围内,根据个人出国学习/研修计划选择。材料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和留学基金委可能会根据您的学习计划调整您申报的出国留学时间。凡正式在读硕士生/本科生,在申请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时,申请留学身份应为“硕士插班生”或“本科插班生”。若申请人“申请留学身份”填报不合理,基金委将视情况与申请人协商,做相应调整。8、外语水平的填写“第一外语”语种应为申请人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除汉语外选择学习的第一种外语。无论外语水平是否达标,申请人在申请时出示的外语水平证明应为有效成绩。如WSK、PETS5成绩应在申请前2年内取得;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高级班培训结业证书应在申请前2年内取得;其他类型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应在相应类型考试成绩有效期内提交方可生效。“第一外语”程度无论达标与否,均只可选择一项作为证明,不得多选。“第二外语”程度请参考“第一外语”相关内容填写。9、关于第2页“7、其他说明”中第“3)”、“4)”项的填写①关于第“3)”项:在录取过程中,基金委可能会根据当年录取计划、评审专家意见和申请者本人意见,对申请人申报的留学国别进行调整。是否同意对申报国家进行调整,请您慎重作出选择。如您同意调整,被录取后将不得要求改派。如“同意安排到其他相同语种国家”,表明申请人同意留学基金委将其留学国别调整至第1/第2志愿以外的其他相同语种国家,即申请人可以使用第一外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国家。如“同意安排到其他语种国家”,则表明申请人同意留学基金委将其留学国别调整至第1/第2志愿以外的其他不同语种国家,即申请者不能使用第一外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国家,申请者需脱产参加相关语种的培训后方能派出。②关于第“4)”项:对于外语水平未达标的申请人,是否参加外语培训或自行参加WSK、PETS5考试,由申请人在“4)”项中标明。基金委将尊重申请人本人选择。申请人如被录取,在派出手续前,基金委将对其外语水平进行审核。外语培训地点,可自行选择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10、出国留学计划的填写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填写出国留学计划。请不要以任何方式另附页,以扩展出国留学计划的篇幅与内容。基金委将无法保证向评审专家转交不按规定准备的留学计划。11、关于申请人签字申请人在“申请人保证”一栏(第5页)签字后,全部申请材料方可生效。无申请人签字的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六、本申请表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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