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2862,浙江省招生代码0052。
第三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四条办学地点:杭州萧山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学知路151号)、绍兴上虞校区(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111号)。
第五条学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资格。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备案。
第六条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专业群A类)、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样板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首批100所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校、全国定向培养士官试点院校、全国职业教育育人成效50强、全国职业教育服务贡献50强、浙江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浙江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高校文化校园建设试点单位,连续8年获得省教育厅教学业绩考核A级,为建设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输送了各类人才6万余名,是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的基地和摇篮。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具体执行中,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外语语种要求:无。进校后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男女生比例:不限(直招士官生除外)。
第十一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其中,报考建筑设计、建筑设计(中美合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园林工程技术专业要求无色弱无色盲。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入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三条 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不分文理的省份按数学、语文、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成绩排序;分文理的省份为文科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我校将综合考虑考生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等有关收费规定,各专业学费标准以浙江省物价部门批复的2021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1200元-1600元/人/学年。
第十五条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完善的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类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何辉校长。
第十八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为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校实行晨跑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联系方式及网址
1.招生电话:0571-82871234、82606765。
2.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学知路151号。
3.学校网址:www.zjjs.edu.cn。
4.招生网址:zsw.zjjs.edu.cn。
5.招生微信公众号:zjjyzs。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任何承诺与学校无关,广大考生谨防招生诈骗。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同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