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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6日 08:31
株洲市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布,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考生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志愿选择,严格按志愿先后顺序依次录取。
(三)择优录取原则。普通高中依据学校招生计划,结合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专业测试结果等,择优录取。
(四)普职协调原则。按职普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推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科学制订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株洲市中考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吴安浩
副组长:毛大训、李建国、吴春雪、徐晓芳、刘永东、赵湘兵,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基础教育科、学生工作科、发展建设科、督导室、民办教育科、对外交流与宣传科负责人,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各县市区教育局主管领导。
设立中考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招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基础教育副局长兼任,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和主导招生管理工作;副主任由基础教育科长兼任,负责普通高中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各学校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和执纪问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机构职责
1.基础教育科:负责制定并发布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政策,指导、监督全市招生与考试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和维护招生秩序,具体组织实施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2.学生工作科:负责审核各高中学校特招生、特长生招生方案,监督学校艺体特长特招测试工作,审查艺体特长特招测试结果。
3.发展建设科:审定高中阶段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4.督导室:落实督学责任区管理要求,规范、督查各责任区及学校办学与招生管理。
5.民办教育科:负责落实民办学校办学与招生要求,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查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违规招生行为。
6.对外交流与宣传科:负责宣传全市招生与考试工作及社会舆情管控。
各县市及渌口区教育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查后由县市、渌口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四、招生计划
(一)各县市及渌口区教育局按照普职协调发展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市直属高中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标准向市教育局申报招生计划(须细化到类别),经审批后按类别计划招生。
(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在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中整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得申报和审批招生计划。
五、招生范围
(一)任何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县市及渌口区公办普通高中在所属行政区域内招生,市直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到本市辖区内县市和渌口区招生。
(二)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不受地域限制招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年度评估验收时为不合格,需要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六、招生办法
2019年株洲市普通高中实施多样性、自主性、计划性、公正性的“阳光”招生录取政策,招生类别有自主招生、指标生、集团办学直升生、特长特招生、常规招生五类。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0%分配到城区各初中学校(30%作为指标生分配到城区各初中学校,20%为普通高中学校开展的集团办学招生、特长特招生等)。
(一)自主招生
为推动我市创新人才培养,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给予有条件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自主招生总数控制在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左右。城区株洲市二中、南方中学自主招生计划各不超过60人;其他省示范高中学校和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自主招生计划各不超过30人.
自主招生的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所有的招生工作必须依照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进行,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招生纪律(具体见本方案“招生要求”)。自主招生名单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严格按程序审定,在初高中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经市教育局统一公示审批等程序正式录取后,不再参与后续任何形式的录取,也不得改录其他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株洲市2019年城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实施办法见附件1。
(二)指标生
普通高中实施指标生分配办法招生。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30%分配到城区各初中学校,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凡在城区各初中学校初一注册,并在注册学校就读三年的毕业生有资格填报指标生志愿。指标生实施网上填报志愿,设立指标生录取批次,实行网上录取。
参与初高中集团办学的公办初中学校,在集团内,指标生招生按照集团办学招收直升生办法执行,该指标生计划全额分配到初中学校。
指标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后续常规录取,未达到指标生录取要求的学生,则按志愿参加常规录取。
株洲市2019年城区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见附件2。
(三)集团办学直升生
为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组建高中与初中学校的教育集团,在集团内实施直升生招生。集团内直升生计划数不超过高中学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6%,具体招生数由普通高中学校确定,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定后执行。
集团内学校的直升生和指标生的招生工作合并进行。
凡在集团内初中学校初一注册,并在注册学校就读三年,初中学校考核进入年级前20%的学生,具有直升生资格。直升生录取最低控制线,按“指标生”最低控制线执行。株洲市2019年城区普通高中集团办学招收直升生实施办法见附件3。
(四)特招生、特长生
1.特招生:在市教育局中招办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允许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一批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考核认定的基础上,在政策范围内按标准录取。城区株洲市二中、南方中学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能出现D(含 D)以下等第,其他高中学校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能出现E(含 E)以下等第。
特招生是按学生所报志愿,根据体育、艺术、科技特长测试结果来录取。录取之后不再参与其他志愿录取,也不得改录民办学校。特招生认定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0%。
2.特长生:普通高中学校可认定一批艺体和科技特长生。特长生参与常规录取,凡被普通高中学校认定为特长生的,录取该生时其学业成绩最低等第中的一个学科可提升一个等次。特长生特招生认定总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5%。
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市级特色项目校的特招特长生比例可上浮到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25%以内,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特招特长生比例可上浮到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30%以内,以上两项,均由普通高中学校提出计划,报中招办审批后执行。
株洲市2019年城区普通高中招收特招生特长生实施办法见附件4。
(五)常规录取办法
1.录取依据
以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录取学校按等第排序进行录取。
2.录取对象
凡未被自主招生、集团办学直升生、指标生、特招生等招生方式录取的学生,均可参加常规录取。
3.录取方式
(1)基本要求
综合素质基本要求。普通高中招生时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维度不能为C。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本要求:在常规录取过程中,株洲市二中、南方中学不能出现C(含C)以下等第,其他省示范普通高中不能出现D(含D)以下等第,其他普通高中不能出现E(含 E)以下等第。
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等第排序录取。
(2)排序规则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语文、数学、英语、文体综合、理科综合5个学科分A、B、C、D、E、F六个等第,F等为不合格等第,录取时按志愿要求择优录取。择优排名的先后顺序是:出现较差等第或较差等第较多的学生排名靠后。例如:十位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别为5A、4A1B、3A1B1C、4A1C、4A1E、4B1C、5B、5C、2B3C、3C2D,那么他们的排列顺序为5A、4A1B、5B、4A1C、3A1B1C、4B1C、2B3C、5C、3C2D、4A1E。
当出现多个录取对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相同时,依次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优惠政策,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总分高低顺序进行甄别录取。
(六)外地学生录取办法
1.在外地市就读初中,参加2019年株洲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却未参加2018年株洲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生物、地理两科考试的考生,生物、地理计分与等第划分办法是:以物理、化学两科考试成绩总分乘以1/2计为生物成绩;以历史、政治两科考试成绩总分乘以1/2计为地理成绩,参与我市在籍考生统一划分等第,录取时一视同仁。凡回株洲市参加中考的学生均要参加我市的体育考试。
2.未参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外地学生,申请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必须持考试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成绩证明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到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填写申请,普通高中学校初审同意,基础教育科对材料审核合格的,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录取。审批时参考学生所在地市领先地位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录取线,其录取指标占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外地生审批截止时间为对应批次录取前一天下午5:00,过期不予受理,未经审批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
(七)单科成绩优秀学生优惠办法
为了既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又兼顾创新拔尖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对语文、数学、英语、文体综合和理科综合五科学业水平成绩中单科排名前千分之二的考生,在城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可享受一个较低科目成绩提高一个等级参与录取(提高等级不累计)。单科成绩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二且获提等优惠的学生名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在7月5日前予以公布。
(八)民办高中招生办法
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高中,除享受公办高中的招生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的学生,在提前批次录取。二是未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愿意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公办学校录取批次之前提出申请,经民办学校审核、收费,报基础教育科审批后,可录取为民办学校学生。三是放宽录取时间。公办学校录取结束后,民办学校仍可补录。
七、优惠政策
具有下列资格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如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文件对优惠办法有明确要求的,则按上级要求执行。如果出现同时享有多项优惠,取最高优惠项目,不重复计算。
1.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凭市侨办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局证明);
6.株洲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委组织部或市委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证明);
7.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证明);
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由各区教育局汇总,于6月4日-6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办理审核手续。各初中学校必须将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反馈的符合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于6月7日-9日在校内公示。
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该考生的优惠政策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志愿填报
参加2019年株洲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填报志愿,方可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各县(市)、渌口区考生根据当地教育局公布的志愿填报方式填报,城区考生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具体办法和时间安排:
(一)填报时间:6月1日8:00起,6月10日18:00止。
(二)填报流程:
1.登录系统:登录株洲教育网点击“2019株洲市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志愿填报与录取系统”,输入用户名及初始密码登录。
2.修改密码:修改初始密码,考生必须牢记自己修改的密码,并严格保密,因密码泄露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承担。
3.完善信息:填写联系电话等信息。
4.填报志愿:家长要与考生仔细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克服干扰,自主选择志愿学校。
5.保存志愿:在志愿填报时间内可修改自己的志愿。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考生可查看自己的志愿,但不能再修改志愿。
市教育局中招办对考生志愿信息严格保密,不接受任何修改和查询要求。
各初中学校在志愿填报期间要开放学校网络教室,认真组织好不能在家上网的学生填报志愿,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学生。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包办或干预学生的志愿填报。
(三)志愿填报个数:考生可填报1个指标生志愿,3个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1个市示范性高中志愿,1个民办普通高中志愿,3个职业学校志愿。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设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考生下一志愿生效的前提是:该生未达到上一志愿填报学校的抛档线。
各县市、渌口区普通高中志愿填报及招生时间由当地教育局确定。
九、录取安排
城区高中阶段学校分民办普通高中、公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三类,考生可以同时填报三类学校志愿,分批次录取。
指标生批次:7月5日-6日,指标生录取
提前批次:7月7日,民办普通高中录取。
第一批次:7月8日-10日,省示范普通高中株洲市二中、南方中学同时录取。
第二批次:7月12日-14日,省示范普通高中株洲市一中、株洲市四中、株洲市八中、株洲市十三中、九方中学以及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株洲市十八中同时录取。
第三批次:7月16日- 18日,市示范普通高中株洲市三中录取。
补录:7月20日,民办学校补录。
前一批次已录取的学生,不能参加下一批次录取。
职业学校录取时间另行公布。普通高中录取后可改读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录取注册后不得改读普通高中。
十、录取审批与学籍管理
(一)普通高中录取注册。普通高中按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统一给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招生或超计划招生都不能注册学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校长负责(民办学校由董事会和校长共同负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签订招生责任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招生录取材料,审批录取结果,办理学生学籍。
(二)按省教育厅要求,9月3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册,逾期不予注册。各县市、渌口区注册的新生必须经县市、渌口区教育局审批,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审核时不予注册。
(三)学生在校期间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退学等要严格按《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执行。
十一、招生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渌口区、各直属高中学校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严格按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确保各项“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直属普通高中学校5月1日前将招生方案及招生安排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各县市、渌口区基础教育股在6月1日前将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录取时间安排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规范招生宣传。城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必须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审核,各县市、渌口区内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按程序报县市、渌口区基教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向媒体或社会发布。
(三)严守招生纪律。
严禁招生学校虚假宣传和诋毁其他学校。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学校宣传,初中学校也不得允许招生学校进校宣传。
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送礼请吃,初中学校也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严禁招生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招生学校在招生咨询中划定预估录取分数线,严禁作出任何录取承诺,严禁收取预录费,严禁与考生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或发放预录通知书。
严禁初中学校干涉考生及家长填报志愿,不得有强迫、限制、诱导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的行为;各初中学校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严禁招生学校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在直升生、特长特招生等重点环节徇私舞弊,违规录取。
各招生学校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取学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四)加强招生监督。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号 )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按督学责任区成立督查组,落实督学督政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督导室22663756,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22660118,基础教育科22663799,民办教育科22663737。
十二、违规处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主要负责人,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经举证查实,违反“招生要求”,将对学校及学校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视情节由市教育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以及对学校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等。
城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分。
城区初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城区初中学校违反要求,责成区教育局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
(三)涉嫌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十四、本方案解释权属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中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