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舞蹈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京考成招[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舞蹈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北京舞蹈学院是中国高等艺术教育中唯一的舞蹈专业院校,教学设施齐备、专业体系完整、师资力量雄厚、教研成果显著,被誉为”舞蹈家摇篮”。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北京舞蹈学院的二级学院,创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经历了从培训中心到成人教育部、再到继续教育学院的发展历程,主要承担成人舞蹈继续教育的任务。学院秉承“尊道崇德、天地人和、文舞相融、德艺双馨”的校训,发挥北京舞蹈学院的整体资源优势,按照“终身教育、服务社会、文化引导、质量为先”的指导思想,基本建成了多层次、多类型并以北京为中心覆盖全国的教育网络;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包括业余与函授形式(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等),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中、长、短期各类型、各层次的培训进修班等。截止至2020年12月,学院共计培养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近6万余人,荣获省部级舞蹈比赛奖项300多余项,为服务社会做出了应有贡献。
2020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相关情况如下:
招生代码:10051
招生层次与招生专业:高中起点升本科:舞蹈表演、舞蹈学。
专科起点升本科: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
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毕业证书类型: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舞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报名
第五条 报考条件与要求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全社会招收遵纪守法、身体健康、从事舞蹈工作的在职从业人员、舞蹈专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社会文化系统等人员。
2、报考高中起点本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考生应是非在校生。
3、报考专科起点本科的考生,其学历证书应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通过后才能确认报名,对不能通过网上验证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的学历认证报告或证明。
4、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须办理报名手续。
5、自2020年起,考生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京籍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非京籍考生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六条 考生除应具备所报专业的基本素质,还应通过学院组织的专业加试。
凡报考本院的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加试,专业加试的时间及要求等详见本院发布的招生简章,初、复试成绩均于考核后第二天在专业报名网公布,专业加试成绩为录取的重要条件之一。
专业加试科目:
拟招生专业以教育部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七条 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关于“把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工作要求,专业加试采用考生提交视频作品的方式进行考核。上级部门如有最新要求,另行即刻通知。
第八条 我院投放招生计划于各省市的外地考生,应按照当地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文化课考试报名。
第九条 北京考生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外省市考生可登录本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应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准确填写基本信息、志愿信息和其他辅助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校代码(10051)、专业代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一定要准确、详实,以便通知录取信息。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本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形式为业余、函授,专科起点本科的学制为三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学制为五年。业余形式的办学地点为北京舞蹈学院,函授形式的办学在各地函授站进行;业余形式主要为业余时间授课(专业课程学习适当集中),函授形式为自学(包括线上学习)、面授及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完成,招生计划视考生报名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北京地区考生的文化课入学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外地考生请登陆当地教育考试院网站。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即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有关照顾政策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第十四条 任一专业的招生人数如果不足开班人数要求(小于等于15人),该专业招生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可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五条 依照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下发的京教发[2004]2651号文件标准,专业加试初试费100元,复试费80元。
第十六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按照北京市教委当年批准并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教材费自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安排复查,凡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登录教育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下载),对于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科起点本科的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经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接受学校纪委监督,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10)-68715330 14:00-17:00(招生考试期间)。录取通知书将以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发放。
第二十条 北京舞蹈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上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1号北京舞蹈学院
邮政编码:100081
招生咨询电话:010-68935861
专业加试报名网址:
北京舞蹈学院官网: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舞蹈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