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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6日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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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 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以及《 东北财经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包括:考试组织、考试方式、考试资格认定、考试命题、试卷印制与保管、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录等环节。

第三条 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业质量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综合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考试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方式之一,通过考试促进教师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结课考试。

第五条 我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均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以及教务处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各院(部、中心)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和各院(部、中心)均应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学校召开教学院长(主任)和教学秘书参加的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各院(部、中心) 召开专门会议,传达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考试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1.院(部、中心)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⒉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年级辅导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成绩评定与管理、考场纪律等;

⒊学生动员会。明确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诚信考试、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形式

1.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采取闭卷笔试、开卷、机考、口试、论文、实际操作考核等不同方式;

2.新开课程的考试形式、变更期末考试形式、变更成绩比重(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超过40%)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五周提出考试形式的申请,经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每学期全校范围内开设的课程的考试形式、成绩构成比例均需在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的课程按照相应形式组织考试。

第十条 考试资格

1.凡按规定办理选课或重修手续的在册学生,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2.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某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达六分之一以上(含);

2在课堂教学中干扰教学秩序且影响较坏;

3某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未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达到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含)。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学期校历安排,期中考试和半学期结课课程的期末考试一般在第九周进行,全学期教学的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三周进行,补考及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期末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以2小时为宜,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场安排

1.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课程教学班学生名单顺序安排考生对号就座,监考教师可根据考场情况选择排号方式;

2.第十九周、二十周进行的期末考试,考试时间和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部分在第十八周随堂进行的考试,考试组织与安排由任课教师所在院(部、中心)负责;

⒊期末考试的监考由授课教师所在院(部、中心)负责安排。学生较多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人员。教学秘书要填写本院(部、中心)的《监考任务通知单》,并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

⒋所有的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原则上应以教师为主,其数量一般按以下比例设置:50人以下的考场设2人监考,50人至70人的考场设3人监考,70人以上的考场设4人监考;

⒌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试卷的印制及保管

1.试题经审核批准后,由命题教师填写《试题请印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将试题及《试题请印单》交给教学秘书;

⒉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整理本院(部、中心)各门课程的试题及《试题请印单》,收齐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办理试卷印制手续;

⒊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保管、分发;

⒋试卷须在指定地点印刷。负责印刷试卷的人员要认真收藏和保管试卷原稿,及时销毁废品。试卷印完后,要清点核对数目、密封、签字盖章;

⒌教学秘书至少应于考试的前两天,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由专柜保管。命题教师需在考前一天复核样卷;考前20分钟,监考教师向教学秘书领取试卷,并直接进入考场;

⒍考试开始前10分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

⒎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按要求清点试卷、填写考场记录、装订试卷;

⒏考试结束后,教务处汇总整理当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并装订成册存档;

⒐命题教师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生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将根据《 东北财经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复查试卷

1.学生如对期末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超过规定时间将不予受理)由本人填写《期末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交到所在学院办公室,经学院领导批准(签字)后,教学秘书统一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会同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查阅试卷,教务处将最终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⒉负责复查试卷的学院(部、中心),在复查试卷过程中,发现成绩有误需要更改,需填写《 东北财经大学 考试成绩更正报告单》,并附试卷原件(整本)和试卷标准答案,由任课教师写明更正原因,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教务处修正综合教务系统中录入的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缓考

1.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缓考:

1学生因病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医疗证明(包括挂号单、医药费收据、检验报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

2课程考试时间与国家或省级重大考试时间安排冲突,需出具考试的准考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确因家庭变故、不可抗力、学校公派等紧急性、重大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考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其他原因离校无法参加考试的,原则上不予缓考,确实对学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缓考的流程:

1上网下载《 东北财经大学 期末考试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

2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手续可由学生本人办理或由其辅导员代为办理;

3缓考审批意见由相应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学生。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由教务处录入教务系统登记;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的学生,按缺考处理。

3.申请缓考的时间期限:

1通常情况下,缓考申请需要在课程考试开始前申请办理完成;

2学生因急病、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应先向所在单位请假,由其单位在课程考试前事先告知教务处,并在考试后三日内补办手续。

3考试结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缓考申请。

4.其它事项

1缓考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初进行。

2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发现,按旷考处理。

3缓考申请仅适用于期末考试。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六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十七条 试题题型丰富,题量适中,难度适宜,覆盖面广。主观性试题不得与前三次考试试题重复。

第十八条 多位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原则上应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一名教师统一命题。确因教学内容不同或考试形式不同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按教学班单独命题,所有考试命题样卷须由教研室主任审定,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凡闭卷笔试课程应同时拟定题目份量、难易程度、覆盖面相当的A、B两套试题(随堂考试且有两个教学班分头考试的课程,应命制A、B、C三套试卷),供期末考试使用。

第二十条 试题的卷面分数一律为百分制。试卷要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模版统一打印。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要符合《 东北财经大学 试题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试卷批阅工作应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确保试卷安全,指定阅卷场所,不允许阅卷教师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试卷须按标准答案实行流水阅卷,不可各自分班批阅;主观题应由任课教师批阅。试卷封皮一定要填写完全,并有教研室主任签字。

第二十三条 阅卷要规范,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签字笔阅卷,严禁使用铅笔或其他颜色笔阅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每册试卷的“试卷评阅记录”和第一份试卷的 “评阅人”上签全名。;要确保试卷的总分与每题小分核算准确;答错或未作答题目应记“0”分;不得随意更改分数。如评分有误,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在试卷上更改成绩,应将原分数划掉,在相应空白处重新给分,并由阅卷教师本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评分。评分标准要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等主观性、综合型试题要给出参考采分点;阅卷要公正,不得随意扣分、提分;评阅试卷时应注意学生成绩的正态分布,对优秀率过低或不及格率过高的课程应对试卷和成绩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考核方式包括平时作业、论文、课堂讨论、课堂提问、随堂测验、出勤考核等,单独组织的期中考试成绩也计入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评成绩的4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自主掌握;若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师应及时、准确地记载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二十六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要进行试卷及成绩分析,形成《 东北财经大学 试卷及成绩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阅后的试卷及相关考核材料(试卷册、答案、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考场座次表等),由院(部、中心)办公室整理、归档。试卷的存档期为4年。

第六章 成绩登录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学生成绩。成绩登录完毕后,打印学生课程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由任课教师和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一份留本单位存档,一份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登录成绩时使用的用户名与密码由教务处统一编制。为保证成绩登录的安全性,教师应定期更换密码,确保用户名与密码仅供任课教师本人使用。

第三十条 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任课教师须提供试卷和平时成绩记录,经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七章 监考、巡考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任务通知单》的要求,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场监考。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准备工作: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考生名单顺序排座,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清理学生座位上与考试无关的一切材料和纸张,宣布考场纪律;查验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有准考证的考试,须同时核对考生准考证)。非本考场考生,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考生、证件、试卷姓名不符者,应立即查实以替考论处。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闲谈,不吸烟,不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给学生暗示答案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或违犯考场纪律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对有违纪或作弊苗头的考生,应立即给予警告;对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记号,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填写《 东北财经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连同物证材料一并送交巡考人员或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监考教师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当场清点考卷(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如实填写试卷封皮,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及时送交考试课程所在院(部、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复查试卷份数、密封卷头、送交相关教研室评阅。对未交卷的学生,监考人员要及时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院(部、中心)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组,检查本单位负责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课程巡考组,巡视该门课程考试的所有考场,检查试题遗漏、错误情况,解答学生在正常范围内针对试卷提出的问题;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团组织专门检查组,巡视检查考试期间所有考场,负责解决临时出现的考务问题并检查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考人员巡视检查考场后,应填写《 东北财经大学 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认真填写考场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送交到教务处;巡考人员巡视检查考场时,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考试。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九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考试期间未交卷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一律不得离开考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四十条 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将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检查、核对,无证或缺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将书籍、讲义、笔记本等文字材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除外)以及电子通讯设备、未经允许的计算器等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一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生答题须使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除特殊规定外不得使用铅笔;答卷须使用规定的答题纸,用其它纸张答卷无效;考生收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页数及印刷质量,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确认无误后方可答题;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生不得将试题及答卷带出考场。

第四十二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在考场上不得说话,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吸烟,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互换试卷、互对答案、互相抄袭,不得拖延交卷时间,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

第四十三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应以监考或巡考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作弊认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

第九章 考场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生的考场违纪行为分一般违反考场纪律、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三种情节,应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场秩序者;

⒉发放试卷时仍将书籍、讲义、笔记本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通讯设备、未经允许的计算器等留在座位或桌内者;

⒊考试前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⒋在桌内、座位上、桌面上发现有非监考人员所发的答题纸或草纸者;

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⒍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初犯者;

⒎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⒏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⒐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⒈因上述4、5、6、7项中任何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⒉在考试中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⒊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⒋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⒌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⒍考试结束拒不交卷继续答题者;

⒎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离考场者;

⒏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⒐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不应有信息者;

⒑在考试中影响他人考试的;

⒒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⒈偷看各种资料者;

⒉桌内、座位旁、桌面上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⒊利用书包、文具盒、衣物、允许使用的工具书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者(不论看与否);

⒋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桌面上、座位上、抽屉里、座位旁的墙壁上、身上、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⒌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偷看并抄袭别人试卷者;

⒍在考试中以各种方式传接答案或纸条、互对答案等的双方;

⒎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⒏为他人提供偷看答卷或草纸机会,或者偷看他人答卷或草纸经警告又重犯者以及为他人作弊提供各种方便者;

⒐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设备、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掌上电脑等查看或接受信息者;

⒑以上厕所等为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或上厕所回考场时带回与考试有关材料者;

⒒教师在阅卷中发现试卷雷同,经核实为抄袭的;

⒓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⒔(经调查核实的)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十八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的,视同作弊处理。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的,视同作弊处理,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十条 以请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以及要求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隐瞒违纪或作弊事实,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同作弊处理,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考场违纪处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 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巡考人员发现的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并由巡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当场共同认定;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应查实后及时书面报告(连同证物)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凡发现考生的严重违纪和作弊行为,均须由发现人填写《 东北财经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附以必要的物证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五十二条 教务处审核后,连同物证材料(两日内)一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违纪、作弊的具体处理程序,依照《 东北财经大学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应严格按照《 东北财经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组织的所有考试,各院(部、中心)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必要的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考试另行制定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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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以“培育卓越财经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是一所突出经济学、管理学优势和特色,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大学。学校坐落于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总占地650204.9平方米,有全日制在校生1.6余万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9482人,研究生6793人。学校坚持“引育用相结合、老中青全覆盖、各岗位人才全面发展”的人才工作方针,现有全职教职工18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824人,含“*奖励计划”5人、国家“*”领军人才人选4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第七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3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3人、国家级教学名师3人,并通过海外院长(中心主任)、特聘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等形式,柔性引进高水平人才17人。多年来,学校着力推进精致东财建设,学科专业追求精品,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追求精益,师资队伍追求精锐,人才培养追求卓越,将环境育人理念贯穿校园建设始终,多次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评为“绿化先进单位”“优秀花园式单位”“绿色大学”等称号。

东北财经大学坚持学科引领战略,是辽宁省一流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在现有各学科中,财政学、产业经济学、会计学是国家重点学科及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级特色重点学科”,数量经济学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理论经济学6个一级学科入选为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A类。在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我校应用经济学评估结果为A,进入全国2%-5%行列;工商管理评估结果为A-,进入全国5%-10%行列;统计学评估结果为A-,进入全国5%-10%行列;管理科学与工程评估结果为B+,进入全国10%-20%行列。

学校现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5个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下设42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含自主设置16个);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言文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新闻传播学10个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点,下设73个二级学科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点(含自主设置18个);有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翻译、新闻与传播、汉语国际教育、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工程管理16个类别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在20个领域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项目曾在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全国MBA教学评估中排名第二,学校是全国财经院校第一所正式开办公共管理专业学位(MPA)的高校,是全国19个试点开办会计专业学位(MPAcc)的单位之一。在教育部首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中,我校工商管理、会计专业学位进入全国A类行列。

学校现有40个本科专业,其中会计学、金融学、工商管理、财政学、统计学、税务、保险学、工程管理、旅游管理等9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工商管理、金融学为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统计学、工程管理、旅游管理、物流管理等10个专业为辽宁省示范(特色)专业。会计学、金融学、工商管理、经济统计学、旅游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保险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10个本科专业入选辽宁省首批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建设项目,入选专业数量居辽宁省属高校首位。

此外,学校还有成人教育、网络教育两种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形式,学校是教育部首批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网络教育68个试点单位之一、10个首批评估单位之一。

东北财经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培养具有优良品德、人文情怀、科学素养、国际视野,富有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财经人才。学校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获得提名论文数量在全国财经高校中居于前列,在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建设中获批国家级教学名师3人、国家级教学团队5个、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5项、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1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3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0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1门、教育部来华英语授课品牌课程3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成果数量在全国财经高校居于前列。本科专业在全国各省份均为一批次招生,其中有24个专业按9个专业类招生,多年来录取分数连年居于辽宁省前3名、东北三省前5名。

东北财经大学坚持基础研究要前沿、应用研究要管用的“顶天立地”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方针。现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财政部共建基地1个、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1个,与地方政府共建的自贸区研究院1个,其他省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及科研平台17个(包括辽宁省协同创新中心1个、辽宁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个,辽宁省高校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其他类别重点研究机构5个),校级科研机构40个,有辽宁省省级创新团队16个,初步建立了以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辽宁省协同创新中心以及部省共建试点基地为代表的智库新模式。学校出版社是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国家一级出版社。《财经问题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CSSCI(2019-2020)来源期刊,《东北财经大学学报》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扩展期刊。

多年来,学校以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导向,密切结合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追踪经济改革的前沿和动态,积极服务地方、区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研成果质量显著提升,科研精品不断涌现。自2009以来学校连续10年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数量名列辽宁省高校前列。学校是省内较早推动高校智库建设的高校,承担了一大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决策咨询项目,部分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所提出的可操作性对策建议得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批示,相关资政建议较好地转化为管理者的决策或方案。

东北财经大学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实质性国际交流,于1994年启动中外合作办学,并逐步形成“高标准、国际化”的办学思路。经过三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学校系统引进国外先进的大学教学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校内外和国内外的教学资源,逐步实现教学语言国际化、教材选用国际化、课程体系国际化、学生来源国际化、教师资源国际化、教学管理方式国际化,并不断发展实施交换学生项目、师资交换项目,开发国际合作科研平台,提升国际化办学质量与水平,在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宽度、深度上逐步提高。

学校有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萨里国际学院开展“留学不出国”的全日制本科与研究生教育。有6个分别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澳大利亚科廷大学、英国厄尔斯特大学合作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美国霍夫斯特拉大学合作开展的境外办学项目是我国首批在美国境内向美国大学生授予中国大学文凭的境外办学项目。建立了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长短期汉语、商务汉语进修非学历教育在内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系。与美国南缅因州立大学、荷兰南方应用科技大学、斯洛伐克马杰伊贝尔大学分别建有孔子学院。截至目前,学校与世界22个国家和地区的114所高等院校、8个国际机构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友好合作关系,与其中50余所大学开展着长期稳定的交往合作。

学校是国内首家参与并获得“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的高校,牵头构建了中英合作办学联盟,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的接收院校,是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大学项目合作伙伴,会计学专业通过全球三大会计师公会之一的澳洲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的全面认证,萨里国际学院工商管理、旅游管理两个双学位专业获得国际商学院协会AACSB认证。

学校有国内首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研究基地,建有孔子学院绩效评价与财务管理研修基地,相关研究成果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要批示。

遵循“博学济世”校训,坚持人才强校、学科引领、质量提升、国际化、特色发展五大发展战略,东北财经大学正向着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突出的高水平财经大学”的发展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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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教务处:

东财教务处在哪个楼

关于教务处搬迁至梓楠楼的通知
各位老师、同学:
教务处已搬迁至梓楠楼中侧二层,具体房间号和联系方式如下:
序号 办公室名称 房间号 联系电话 备注
1 处长室 222 84711000
2 副处长室 224 84710310 主管师资、教材管理副处长
3 副处长室 226   主管教学管理、教学发展副处长
4 副处长室 228   主管考试、教学建设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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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师资科(职称办) 221 84710314
4 教学发展科 223 84713310
6 教学建设科 225 84710417
8 教学质量监控科 227 84710316 考试管理
10 教学管理科 229 84710418 成绩单、学分转换、学位审核、重修、辅修双学位管理
11 教学管理科 231 84710313 排课、选课、学籍、大创、奖学金管理
12 教学技术中心 234 84713033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4年3月4日
梓楠楼是你从体育场走往一食堂路过时,左边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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