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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统一身份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12-31 21:26:29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统一身份是什么?

就是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Sichuan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座落四川省绵阳市。

学校前身是两所省部级重点中专——绵阳卫生学校(创建于1958年)和绵阳中医学校(创建于1960年)。2000年,两校合并组建国家级重点中专绵阳医科学校,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公办普通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8月1日,学院入选为第三批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发展

我校被列为国家“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第二批“1+X证书制度”、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中医类)、中国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示范基地、四川省中医药文化普及教育基地、成都中医药大学“专升本”本科教学点。

现已与市内外多个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校地、校企、校校合作关系;与俄罗斯、加拿大、英国、巴西、泰国、台湾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启动了友好学术交流等合作,立足教学科研手段助推绵阳的中医药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代码是多少?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0。学校前身是两所省部级重点中专——绵阳卫生学校(创建于1958年)和绵阳中医学校(创建于1960年)。2000年,两校合并组建国家级重点中专绵阳医科学校,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公办普通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8月1日,学院入选为第三批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院校代号是全国各高校录取时为方便考生填报志愿而加注的由数字组成的代号串,即院校代码或学校代码。院校代码就如同是学校的一个身份证号,方便查询学校信息。
教育部为高校编排的代码有5位(此代码全国通用),各省教育考试院为高校编排代码有4位(此代码一般作填报高考志愿用,同一所高校在不同省份代码也不一样),由于高校办学情况每年都有变动,所以高校代码也有变化。

学院介绍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坐落四川省绵阳市。

根据2017年8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学校占地面积800余亩,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有省内外实习基地141个。

历史沿革

学校前身

绵阳卫生学校

1958年9月11日,经绵阳专署批准“绵阳专区人民医院卫生学校”正式成立。

1959年5月13日,经绵阳专区行政公署卫生科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高教局,批准成立四川省绵阳卫生学校。隶属于绵阳专署卫生科。

1995年9月,绵阳卫生学校被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为省部级重点中专。

绵阳中医学校

1960年9月,三台县中医学校成立。

1972年7月2日,绵阳地区革命委员会根据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新建43所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通知精神,发出关于成立绵阳中医学校的通知,将三台县中医学校更名为绵阳中医学校。

1985年3月,绵阳中医学校从三台县搬迁至绵阳市绵州南路380号。

1994年,学校由中医士专业发展成为中医医疗、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中药、骨伤、医疗技术6个专业。

1997年9月,绵阳中医学校被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为省部级重点中专。

两校合并

绵阳医科学校

2000年7月17日,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将四川省绵阳卫生学校和四川省绵阳中医学校合并,成立四川省绵阳医药学校,隶属绵阳市教委管理,受卫生局业务指导。

2000年12月,学校被教育部确认为国家级重点中专。

2001年,学校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为国家级重点中医学校。

2001年2月2日,《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绵阳医药学校更名为四川省绵阳医科学校的批复》下发绵阳市教委。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06年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同意在四川省绵阳医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09年,绵阳市政府将绵阳富临医院国有股权划转给学校,成为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2013年,绵阳市委、市政府将绵阳市中医医院划拨给学校作为直管附属医院,实行院系合一的管理体制。

2014年12月04日,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论为“通过”。

2015年11月,学校正式入驻位于绵阳市教育园区的新校区。

2018年8月1日,学院入选为第三批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2021年9月30日,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组织的现代学徒制第三批试点验收。

师资力量

截至2015年12月,学校有校内专任教师293人、校内兼课人员70人、校外兼职教师785人、校外兼课教师11人,其中双师素质教师136人,占46.42;兼课教师70人,其中双师素质教师34人,占48.57。有博士研究生导师1人、硕士研究生导师1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12人;四川省十大名中医2人、四川省名中医8人;绵阳市级拔尖人才6人。

院系设置

截至2015年11月,学校有直属附属医院2所、非直属附属医院8所、教学医院28所、6个教学院系,设有18个专科专业。

直属附属医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绵阳富临医院)、绵阳市中医医院。

非直属附属医院:四川省科学城医院、绵阳市骨科医院、盐亭县人民医院、江油市中医医院等。

教学建设

根据2017年8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学校有四川省级重点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国家卓越医师项目1个,四川省质量工程项目项,四川省2013-2016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3项;四川省精品开放课程1门,四川省实习基地2个。

重点专业:针灸推拿、临床医学、护理。

四川省精品开放课程:护理管理学。

四川省实习基地:护理实习基地、临床实习基地。

对外交流

学校与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医科大学联合举办了普通专科生的专升本教育,与四川大学联合开办了护理、中药自考本科助学班,与成都医学院联合开办了检验自考本科助学班,与成都中医药大学联合开办了成人本科教育。

科研平台

根据2017年8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学校有绵阳绵阳市级社科智库建设优秀基地1个。

绵阳市级社科智库建设优秀基地:四川中医药文化传承与研究中心。

科研成果

2015年度,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共9项,其中市、厅、局级4项,校级5项。“基Android的移动教学管理系统应用研究”获得2015教育厅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基于丝/苏氨酸激酶为靶点的中药卜芥抗癌机制研究”获得2014年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立项等。

2017年,学校完成的《一种含天麻素和天麻多糖的提取物的制备方法》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020年2月12日,学院主要完成单位参与的《5.12特大地震绵阳灾后十年传染病防控核心技术与效果评价》获2019年度四川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传统文化

校训

德馨技精博学笃行。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四川省中医条例》等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由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护、扶持中医药的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药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中医医疗第五条 加强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行医。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改变中医医疗机构地址、名称、诊疗项目等应报经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医医疗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中医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第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办院方向,发挥中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中的特长和优势,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健全综合服务功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的能力。
中医医疗人员应当借鉴、运用西医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鼓励西医医疗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药。全科医师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第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在中药材、中成药采购和仓储保管中应当确保质量,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自制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加工炮制中药饮片和生产中药制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中药饮片和制剂的质量以及患者用药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中药制剂,其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中医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设施。第九条 凡改变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性质的,应事先征得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向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联系方式。
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健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本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以外的诊疗效果信息;
(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者误导患者;
(三)提供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五)以义诊、会诊、讲座、通告或者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六)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和推销医疗器械。第三章 农村中医药工作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农村中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村卫生站中医药业务建设。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药工作。
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中医药专业学历教育,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以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中药材。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传承发展川派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宣传工作机制,加大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四川省中医药宣传日。
中医药常识应当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和社会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范围。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应当占医院床位总数的一定比例;
(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并配备中药房;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使用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第八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药)师资格的医(药)学人员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
建立对乡村基层中医药人员的补偿机制。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具有高等、中等院(校)中医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开展医疗活动。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鼓励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
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医药处方权限和护理人员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统筹纳入本地区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体系,依托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防治机构建立临床治疗与预防保健融合机制。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第十五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探索建立中医医疗联合体网络。
中医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经2015年4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省长 魏宏
2015年4月29日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网址:http://sctcm.sc.gov.cn/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对全省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全省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

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和全省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订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全省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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