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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发布时间: 2022-06-18 00:12: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所有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协议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是: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资本条件不同、技术和管理能力不同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各种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弥补彼此的短板,实现一方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的经营目的,并分享经营收益。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但须经登记机关批准。)

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在全体合伙人决定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九条合伙企业由10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包括10名普通合伙人和10名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住所

(注: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但不超过五十个合伙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该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全体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经评估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如下:单位:万元。

或者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注:应注明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如果缴费次数超过两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延续此表。)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足逾期款项的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本条自拟(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 个普通合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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